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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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写明案由)一案中,…… (写明终结执行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写明:)终结(××××)……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有两个以上被执行人,仅有部分被执行人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写明:)终结(××××)……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终结执行时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3.案件终结执行后必须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