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责令交出财物、票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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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责令交出财物(票证)通知书

 

(××××)……执……号

××××: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查明××××人民法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号民事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交付的……被你/你单位持有/隐匿/非法转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者裁定以物抵债后交付的,引用第59条;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产或票证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通知如下:

责令你/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将……交付本院。

逾期不交的,本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      邮  编:……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第59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责令被执行人或占有人交出特定标的物时用。

2.法律依据的引用,交出被执行人财产或票证的,均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规定;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产或票证的,增加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三款;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者裁定以物抵债后的交付,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