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审查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申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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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号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申请不予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号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写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写明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写明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理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项/第三款(部分不予执行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全部仲裁裁决内容的,写明:)不予执行××××仲裁委员会(××××)……号裁决。

(不予执行部分仲裁裁决内容的,写明:)不予执行××××仲裁委员会(××××)……号裁决的××事项。

(驳回申请的,写明:)驳回申请人×××不予执行××××仲裁委员会(××××)……号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驳回申请时用。

2.本样式中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与仲裁裁决中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同,不应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