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追究擅自支付收入的有关单位赔偿责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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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协助执行人:×××,……。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协助执行人×××送达了(××××)……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收入……元。××××年××月××日,×××擅自向×××支付……元。本院于××××年××月××日向×××发出(××××)……号责令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责令其于××××年××月××日前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写明追款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元范围内,向×××承担……元的责任。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确定擅自支付被执行人收入的协助执行义务人,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时用。

2.制作上述裁定前,必须先向该单位发出“限期追回被转移款项通知书”,逾期未能追回的,才作出该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