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决定书(本院决定暂缓执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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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暂缓执行决定书

 

(××××)……执……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担保人:×××,……。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担保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担保人×××为被执行人×××以……(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期限等)提供担保,该担保已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

暂缓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或具体执行行为),暂缓执行至××××年××月××日。

被执行人在暂缓期满后仍不履行的,或者被执行人、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本院将依法执行担保财产。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提供执行担保后,决定暂缓执行时用。

2.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