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文书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协外认……号
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年××月××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承认/承认和执行××××国××××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予受理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明确写明公约、条约、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制定,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申请用。
2.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发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相关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者协定关于材料基本形式要求的规定的,如不能提交该外国判决的正本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