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行政纠纷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不服行政复议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程序相同,实施两审终审制。
一、行政复议程序
(一)特殊程序
1、行政复议前置(行政诉讼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案件类型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4)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5)反垄断。
(6)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2、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类型
(1)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如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的对环境保护管理行政部门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所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3)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上不作为行政复议对象,但有例外,如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
(二)行政复议的程序:
1、提起复议
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复议受理
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3、复议程序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4、复议执行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审程序
(一)原告起诉
1.确定受理法院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一方,可以向行政机关所在区的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立案材料
原告向受理法院起诉,需要提交起诉状、原被告身份证明和证据复印件,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符合立案条件,会出具《受理通知书》。
3、缴纳诉讼费用
原告拿着《受理通知书》向法院收取诉讼费的窗口缴纳诉讼费用,并由受理法院开具诉讼费发票,视为立案成功。诉讼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二)庭前准备
1、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和传票
法院立案成功后,会将案件分配给特定的法官,该法官会负责将起诉状副本和您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写明开庭时间地点的传票送达给被告。送达方式包括电话通知被告前往法院、邮寄送达、直接前往被告住所地或工作地点送达、公告送达等。
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2、法院向原告送达传票
法院在向被告送达传票后,会向原告送达写明开庭时间地点的传票。
3、举证期限届满前举证
原、被告都需要在法院事先通知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三)法院开庭
1、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2、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3、法院调解
处理民事案件法院一般会尝试是否可调解解决纠纷。调解结案的案件,法院会制作《调解书》,或者原告也可以在调解解决纠纷后主动撤诉。
(四)法院宣判
法院一般会在开庭结束后进行宣判,简易程序的案子也有可能当庭宣判。法院宣判会向原、被告送达盖有法院公章的裁判文书,并由原、被告签署《送达回证》,用以确认原、被告确已收到裁判文书。
(五)审理期限
一审程序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最长三个月,普通程序一般最长六个月。诉讼过程中发生案件较为复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审理期限可能会延长,简易程序也可能会转为普通程序。
二、一审程序
(一)原告起诉
1.确定受理法院
对仲裁裁决不服一方,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区的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立案材料
原告向受理法院起诉,需要提交起诉状、原被告身份证明和证据复印件,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符合立案条件,会出具《受理通知书》。
3、缴纳诉讼费用
原告拿着《受理通知书》向法院收取诉讼费的窗口缴纳诉讼费用,并由受理法院开具诉讼费发票,视为立案成功。诉讼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二)庭前准备
1、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和传票
法院立案成功后,会将案件分配给特定的法官,该法官会负责将起诉状副本和您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写明开庭时间地点的传票送达给被告。送达方式包括电话通知被告前往法院、邮寄送达、直接前往被告住所地或工作地点送达、公告送达等。
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2、法院向原告送达传票
法院在向被告送达传票后,会向原告送达写明开庭时间地点的传票。
3、举证期限届满前举证
原、被告都需要在法院事先通知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三)法院开庭
1、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2、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3、法院调解
处理民事案件法院一般会尝试是否可调解解决纠纷。调解结案的案件,法院会制作《调解书》,或者原告也可以在调解解决纠纷后主动撤诉。
(四)法院宣判
法院一般会在开庭结束后进行宣判,简易程序的案子也有可能当庭宣判。法院宣判会向原、被告送达盖有法院公章的裁判文书,并由原、被告签署《送达回证》,用以确认原、被告确已收到裁判文书。
(五)审理期限
一审程序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最长三个月,普通程序一般最长六个月。诉讼过程中发生案件较为复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审理期限可能会延长,简易程序也可能会转为普通程序。
三、二审程序
(一)提起上诉
1、上诉期限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程序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由法院开具《受理通知书》。
3、缴纳费用
原告拿着《受理通知书》向法院收取诉讼费的窗口缴纳诉讼费用,并由受理法院开具诉讼费发票,视为上诉成功。诉讼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二)庭前准备和审理程序
大体与一审一样,不同处主要在审查范围和内容上。
四、执行程序
1、受理法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般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2、递交材料
执行申请人向受理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生效判决,并提供财产线索(如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账号、车辆等信息),可进行执行立案。执行申请人为个人的,不需要缴纳执行费用,执行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预缴执行费用。执行费用最终由被执行人承担。
3、开始执行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开始强制执行,执行申请人需要做的是尽量提供有效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给执行法官。
五、再审程序
1、申请再审
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受理后,会将再审申请移交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
2、再审审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必要时组织开庭审理程序。
3、再审决定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后,作出受理再审或者不受理再审的决定。受理再审的,启动再审程序,将案件发回原生效判决作出法院进行审理或者自行审理。
六、抗诉程序
1、申请抗诉
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经再审法院审理驳回再审申请后,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同级别的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法院受理后,会将再审申请移交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
2、抗诉审查
同级检察院按照监督程序进行抗诉审查案件,必要时组织调查程序。
3、抗诉决定
同级检察院经过抗诉审查后,作出抗诉决定或者不予抗诉决定。决定抗诉的,启动抗诉程序,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提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