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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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制度的实施,弥补了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化解和民事诉讼的顺利开展。

委托诉讼代理人,又称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诉讼活动中进行诉讼行为活动的人。委托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其诉讼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注意:

诉讼代理人是民事诉讼参加人,即诉讼代理人一般是指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人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部份的代理人。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委托的人称为辩护人。

1. 诉讼代理人资格:

什么样的人可以接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成为诉讼代理人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 委托方式

(一)在国内居住的当事人

在国内居住的当事人聘请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制作授权委托书,提交至人民法院。

这里所说的委托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或者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二)当事人是侨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

从侨居国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三)当事人是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

此类当事人聘请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需要由委托人制作委托书,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且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其他证明手续以后,寄交受诉人民法院,这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3. 注意事项
(一)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关系到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以及诉讼结果的承担,为避免日后因委托范围和权限不清发生争议,影响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执行,法律要求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用书面形式,而且要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以表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诉讼活动负责。

(二)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代理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代理分为民事代理和诉讼代理,前者是为了帮助当事人实现法律行为的效果,后者是为了帮助当事人实现诉讼行为。

要求授权委托书记明代理事项,是要求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委托他人干什么?是从事某一民事活动,还是进行诉讼?代理诉讼的标的是什么?

诉讼代理人是代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的代理行为,应当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承担,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后果应当由代理人自负。因此,委托代理人必须写明代理权限,是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陈述事实、进行辩论、申请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请求调解、提出反诉、上诉、申请执行,还是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授权代理。

如果授权委托书没有特别注明代理权限,只写“委托XXX代理诉讼”,视为代理人有权为一切处分实体权利外的诉讼行为。

(三)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上述诉讼行为,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因此,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注明的,委托代理人的行为无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予承认,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不接受。

(四)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委托代理权限的变更,指委托代理权成立后,遇到一定情况,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协商扩大或者缩小代理权的范围。

解除委托,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不再要原来委托的人代为诉讼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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