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2015 年 9 月,原告刘某到被告某巴士公司工作, 岗 位为汽车客运服务员,工作地点莱西,双方签订两次书面劳动合同。 某巴士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3 日向刘某送达岗位调整通知书,将其从 客服中心调整到巴士换乘站从事汽车客运服务员工作。刘某对上述调 岗予以拒绝,未到新岗位工作。同年 9 月 19 日,某巴士公司以刘某 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动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后刘某向莱西市劳动 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某巴士公司支付解除劳 动合同赔偿金 68952 元。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裁 决:驳回刘某全部仲裁请求。刘某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岗位调动安排解除劳动合同是 否是违法解除?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 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某巴士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在刘某哺乳期内调整刘某工作岗位,属于变更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与刘某协商。刘某原有的工作岗位并未取消, 在员工原有岗位仍然存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或者员工存在不能胜任原有岗位的情形。本案中,某 巴士公司并未提交与刘某就工作岗位的调整进行协商的相关证据,某 巴士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刘某存在不能胜任原有工作岗位的情形,故某 巴士公司在未经刘某同意调岗的前提下,强行调整刘某工作岗位,并 以刘某经通知未到岗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的解除事由。 一审法院判决某巴士公司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2984 元。某巴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
总结:劳动关系拥有一定自由度与协商空间,用人单位以经营管 理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屡见不鲜。特别是近年疫情爆发,企业停工 停产的特殊形势下,劳动关系领域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但在约 定调岗中调岗行为应当具备合理性,在不降低劳动者的级别、工资待 遇等情况下,结合调岗原因、薪资调整、工作环境、劳动成本等综合 考量,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在员工原有岗位仍然 存在的情况下,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虽然巴士公司对劳动者调岗前后 的客服中心和换乘站均从事客运服务员工作,但两岗位工作内容及工 作量存在一定区别,未经劳动者同意的单方调岗,遭到劳动者拒绝后以其不到岗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风险。(作者:广州律协电子商务与物流业务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