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5年,张雪与李涛(化名)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李某某(2006年7月出生)由张雪抚养,李涛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李某某能独立生活时止。但是离婚后,李涛从未支付过抚养费,请问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答: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作为行使该职能的婚姻登记部门,必须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但从我国现行协议离婚制度的运行上看,对于协议离婚,法律采取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做的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而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婚姻登记部门无从确认。因此,婚姻登记部门对离婚协议书的确认并不当然享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除人民法院自身制作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外,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1、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2、仲裁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裁决书;3、行政机关制作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以,离婚协议书并不属于可以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法院不能直接执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抚养费。
(作者单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贺治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