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某向陈某借款60万元,法院判决张某偿还借款。在执行过程中,张某向法院提出,王某(男)愿意提供担保,请求暂缓执行。陈某同意后,法院决定对此案暂缓执行。但是期限届满后,张某、王某二人仍未履行,陈某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法院查明王某夫妇除现在居住的住房外,还有房产一套,法院立即对该房产予以查封。能否对王某夫妇房产进行拍卖?
答:法院不能直接对王某夫妇房产进行拍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故法院可以对担保人王某的财产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方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在王某夫妇对房产份额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等份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因此,应由案外人王某妻子或者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再对查封的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在析产诉讼期间,中止执行。
综上所述,对查封的王某夫妇共同共有的房产,应由其妻子或者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再对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析产诉讼期间,中止执行。否则不能拍卖该查封房产。
(作者单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贺治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