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法官,我是陈某某,我今天是想把以前欠罗某的钱还上”。这是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钟梅接待当事人的一幕。
该当事人是一个欠款长达三年之久的被执行人,之所以自动履行义务,是由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其银行账户并进行了冻结,其只好主动履行。
该案子的情况并不复杂,2015年,罗某与陈某某达协议,由陈某某提供荔枝核给罗某。罗某为此支付了定金20000元给陈某某,但陈某某只提供了1637斤荔技核给罗某后,不再提供。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陈某某返还19000多元给罗某。但陈某某一直不愿履行义务且避而不见。案子进入执行程序后,钟梅法官进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陈某某在某银行有存款2000多元,立即冻结了其存款。陈某某发现其账户被冻结后,影响其经营生意,便主动到法院履行了义务。
“走街串巷抓老赖,登门临柜寻财产”,这是对法院传统执行工作方式的生动写照,跑断腿却不出活,“劳动密集型”的执行方式效率低、效果差。近年来,玉州区法院以执行信息化建设为抓手,改变查人找物的传统执行模式,并将执行信息化建设作为破解执行难、补齐执行短板的突破口,大大提高了执行成效。
执行信息化肇始于被执行人财产的网络查控。过去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行难问题,最为突出的就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查。当时的几种查询方式都费时费力且效果不好,等到查询结果出来时,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已被转移,被执行人早已不知所踪。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推行网络执行查控机制,逐步建立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核心、以地方各级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补充,覆盖全国地域存款及其他金融产品、车辆、证券、股权、房地产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法院执行人员在办公室利用网络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查询和控制。
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优势,在于其具有信息覆盖面广、实施高效、操作便利、数据安全保密等特点。更重要的是,利用中立的技术,可以避免查人找物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扰,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处理,既节约了时间,提高了执行效率,符合强制执行的效率价值取向,又大大降低了法院执行成本,增强了执行威慑力;对于协助执行单位来讲,则可以减少针对法院的查询要求,减少大量的人力、物力等执行成本。
以玉州区法院为例,2017年至今累计发送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查询36000余次,收到房产、土地、车辆、工商、银行等联动单位的信息反馈52400余条,查控银行存款7亿多元,实现案款1.2亿元,在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方面,收效显著,有效破解查人找物的执行难题。
责任编辑:贺治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