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廊坊:正确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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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不同

 法院的执行是一种事后救济措施,案件能否执行到位一方面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另一方面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

 1.什么是“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情形。

 2.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通俗的说,两种案件的本质区别在于,“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因各种原因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

 二、“执行不能”的本质属性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第二类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第二类“执行不能”案件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此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三、“执行不能”案件如何处理

“执行不能”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四、防犯“执行不能”的正确做法

在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案件就属于“执行不能”。对于该类案件,并非是法院通过加大执行力度所能解决的,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因而当事人在选择交易对象时,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注重源头预防。

 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2、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

3、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4、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五、河北省廊坊全市法院对涉民生执行不能案件的处理

为及时解决特定案件当事人面临的急迫困难,积极化解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因执行不能引发的预矛盾,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省级司法救助资金管理办法》,通过开展司法救助救济民困、抚慰民伤。坚持整体控制、严格把关、多救助多化解矛盾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不断完善司法救助工作监督机制,成立了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负责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审核工作,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理赔小组,负责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审核及报送工作。2016年共开展了三批批司法救助案件的申报工作。第一批申报救助15件,获批13件,救助资金122.5万元;第二批申报救助15件,获批7件,救助资金63万元,已经全部发放到位。2017年对司法救助案件正式施行立案登记制,全年审核救助申请91件,决定立案41件, 获批省级救助款267万元、市级救助款50万元,到账款项均已按规定发放完毕。司法救助案件办案数量和批准金额均居全省第一,受到省高院的表扬。下面案例就是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以及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

大厂法院心系民生 司法救助排解民忧

申请执行人景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冯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冯某赔偿1044950.12元,被执行人冯某某赔偿166421.44元,二被执行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景某某因车祸全身瘫痪,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冯某某及时履行了给付义务。但由于冯某酒后、无证驾驶冯某某的车辆,景某某系车上乘坐人员,冯某某未购买车上人员险,故保险公司无赔偿责任。执行干警通过对冯某进行财产查询及调查村委会和走访当地群众,了解到其无任何偿还能力。为此,景某某一家多次到县里信访请求解决。为使案件早日完结,执行干警反复做冯某的思想工作,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冯某分期给付赔偿款。案件虽已完结,但这场事故使得景某某一家本就不富裕的生活愈加困难。经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执行法官认为其符合司法救助的范围,主动为景某某申请司法救助资金22万元并将款项快速落实,缓解了景某某一家人的生活困难。

司法救助制度是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救助家庭生活困难的申请人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决胜执行难的过程中,要持续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切实让困难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香河县法院执行重民生 司法救助暖民心

“太感谢法院了!”当申请人赵某接过30000元救助款时,热泪盈眶,她紧紧握住香河县法院执行法官的双手,嘴里不停地说着感谢的话语。

申请人赵某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马某财产进行了多方查找,但其名下无存款。马某家庭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马某也无稳定工作和收入,案件陷入困境。该院执行干警穷尽各种执行手段后,案件仍无法得以解决,赵某赔偿款未能执行到位。而申请人赵某已年过六旬,无生活来源,生活困难,难以维持。为了缓解赵某生活实际困难,根据其申请,该院审查符合司法救助相应条件,决定对其司法救助,并将3万元司法救助款向赵某发放。望着执行干警送来的救助款,申请人赵某非常感动,对该院执行工作表示了高度肯定。

近年以来,廊坊两级法院在执行中将民生类案件作为工作重点,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多措并举,对因被执行人服刑、下落不明、无稳定经济来源、身患重病或残疾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的案件,通过司法救助为生活特别困难、陷入极端贫困的境地的申请人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维护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使特困申请人渡过难关,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彰显司法温暖。

责任编辑:赵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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