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上了黑名单,如果一直拒履行,是不是就可以自在逍遥了。答案当然是不可能的。今天就由小编带领各位了解一下“拒执罪”。首先为您介绍江西省赣州市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6年1月,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民间借贷一案立案执行,执行法官找到陈某某,陈某承诺会履行法院生效文书,但到期后,陈某并未主动履行,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后陈某房产征地补偿款180余万元发放到位,陈某非但不主动履行,反而将其中的100万元交给其弟弟保管,另外由其妻子用47万元购买房屋一套,随后,就将手机关机外出,无法联系,导致案件无法执行。2017年,被告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过程中,承诺会全部履行债务,而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仅部分履行,将存款进行转移,手机关机外出,无法联系,致使案件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被告人陈某的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二
2013年9月,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对刁某与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曾某支付刁某剩余购房款人民币62万元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曾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5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审理期间,曾某于2013年12月6日将其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的一处房产及杂间以人民币5.985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母亲王某。
判决生效后,刁某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曾某在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2014年5月5日,执行法院向其留置送达报告财产令。限期内,曾某未履行付款义务,拒绝向执行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2014年5月29日,执行法院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对被告人曾某处以司法拘留15日。2014年7月执行法院裁定拍卖曾某、钟某(房屋共有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车库以偿清债务,但因曾某拒绝接受评估,执行被迫中止。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曾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2月3日,被告人曾某在赣州火车站广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曾某与刁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2016年3月25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曾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曾某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履行了全部义务,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案中,被执行人曾某一审判决后二审审理期间,恶意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移名下房产。进入执行程序后,拒不报告财产,经司法拘留仍未认识到错误,拒绝配合进行评估,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属于典型的抗拒、规避执行的行为,性质恶劣,藐视司法权威,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最后,奉劝那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责任编辑: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