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都胜诉 为啥他们能快速拿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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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生效裁判,堪称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破除执行攻坚道路上的重重阻碍,最大化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执行攻坚的最终目标。然而,并不是每一起胜诉案件都能顺利结案、快速变现。胜诉后,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实现的例子比比皆是,许多案件的原告在辗转打赢官司后又成了申请执行人。胜诉判决如何快速变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特地梳理了实践中能顺利快速执结变现的案例,由执行法官专业解读案件执行过程中那些能够让当事人权益快速兑现的关键点。  

找不到人,财产难,申请人提供正确线索助案件迅速执结  

申请人密切关注及时告知,协助法院找到“失联”被执行人 

2013年3月,姚某和陆某签订协议,约定姚某承包陆某所有速生桉林地的打药、除芽、放肥工作。合同签订后,姚某组织工人进场作业。而后,因为履行合同产生争议,姚某不再承包上述林地工程的作业。因到期未付工钱,姚某等三人以陆某拒付拖欠劳务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陆某支付姚某三人劳务费10700元,并赔偿相应损失。判决生效后,因陆某迟迟不愿履行,姚某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经“四查两查”,没有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将陆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然而,进入失信“黑名单”的陆某因常年外出务工找不到人,案件执行进入困局。  

这时,外出务工的申请人姚某通过电话提供被执行人陆某近期回老家的线索。执行法官快速赶往指定地点并顺利联系上陆某,终于现身的陆某迫于法律威慑自动还清欠款。原来,姚某虽然在外打工,但是一直通过共同的朋友圈等渠道密切关注陆某动向,发现陆某踪迹后第一时间通知主办法官。  

法官点评  

这是一起因“找人难”陷入“执行难”的典型案例。这次能顺利联系上被执行人并得到履行,有赖于申请执行人积极提供正确线索,配合法院执行人员快速出击,最终顺利执结。  

相对于执行法官,申请执行人或多或少与被执行人有过正面接触,对其活动轨迹有一定的了解,对查找被执行人,推进案件快速解决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强化主体意识,主动利用自身掌握的线索寻找被执行人,并第一时间反馈给主办法官,协助法院找到被执行人,推进案件进展。  

涉案车辆已查封却找不到,申请人利用交际圈协助法院扣车 

吴某和林某经朋友介绍认识,2017年5月,林某以急需资金为由向余某借款30000元,双方签署《欠条》,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时间等内容。到约定还款期限后,林某逾期未还。几次催款无果,吴某于2018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退还借款及利息。经审理,判决被告林某偿还原告余某借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林某迟迟没有现身还款。一直拿不到钱的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经多方查询,获悉被执行人林某名下有一辆森林人牌小型汽车,法院立即作出扣押该车辆的执行裁定。然而,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实物控制,案件始终不能得以执行。  

吴某利用与林某共同的朋友圈,发布寻找林某下落的信息,寻求朋友的帮助。后来,在朋友的帮助下,吴某在市区内某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找到了已经被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林某名下森林人牌小型汽车。吴某及一名朋友一边守在该车旁,一边通过电话将线索告知执行法官。接到电话后,执行法官迅速出警,二十分钟后将该车强制扣押至法院。第二天,得知车辆被扣的被执行人林某来到法院现场缴纳欠款,案件顺利执结。  

法官点评  

这是一起因“财产难找”陷入“执行难”的典型案例。虽然随着信息化的不断深化,法院在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高效快捷的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是,对于车辆等动产来说,由于流动性强,即使法院查询到并进行了查封,往往无法实际控制,出现“封了等于白封”的尴尬局面。就像找人一样,申请执行人可以借助与被执行人的过往联系,通过其周边交际圈,掌握足够多的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防止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关于“查人找物”,你还应该知道“执行悬赏”  

当“查人找物”陷入困局,实在无计可施,还有一个方式可以利用,那就是“执行悬赏”。  

执行悬赏,是指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为了实现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公开发布悬赏信息征集知情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取得执行效果后向财产线索提供人支付奖励或者酬金的行为。  

2017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施行《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老赖财产。悬赏公告发布的平台包括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或其他媒体平台、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形成全面覆盖的效果。  

有效实施财产保全,不再担心属于你的胜诉权益“跑路”  

诉讼保全查封豪宅,担心房产被拍卖主动还款  

林某是生意人,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7年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20万元。后由于林某无法按期还款,该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归还借款,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经审查依法查封了林某名下的一套180平米豪宅。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林某担心名下房产被法院强制拍卖,主动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各项费用,并承担了本案的执行费。  

涉案金额近4000万,诉讼保全推动执行和解  

原告某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近4000万。在起诉时,原告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法院经审查,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保全,查封了其名下的20套房屋和115间商铺。  

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一直拖延支付款项,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作用明显,因担心名下财产被法院强制拍卖,被告主动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向原告支付款项,法院依原告申请分期解除财产的查封,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点评  

有效的财产保全是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利器。进入执行程序后,因为没有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使财产被转移进而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很多见,致使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迟迟无法变现,诉讼期待落空。  

案件审理阶段,权利人如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能够有效保障日后权利人权利的实现。以上两案能够顺利执结的关键在于案件审理阶段有效查封了被告名下财产,且按照预期足以实现债权。财产保全不仅能从源头上减少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也为后期的执行工作解决财产难找这一“老大难”问题。  

据统计,2017年以来,西乡塘区法院累计受理财产保全案件1153件,保全金额达18.8亿元。越来越多当事人通过“财产保全”这一手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为了给有需要的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今年5月23日,西乡塘区法院组建财产保全中心,集中归口办理院部财产保全案件。5月24日,全区首个法庭保全中心在金陵人民法庭挂牌成立,距离市区较远的金陵镇、坛洛镇、双定镇群众可就近办理财产保全业务。  

此外,针对“想保全却不知道对方有无财产”的问题,该院建立委托律师调查令制度,并将保全案件引入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财产穷尽调查、预先查控,最大化帮你“hold住”涉案财产,为胜诉权益的实现提供保障。  


责任编辑: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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