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多措并举解决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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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另一种是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执行不能”案件的数量在全部执行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区别一 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不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穷尽措施依然无法执行的案件。  

执行难: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因各种原因难以执行到位的案件。这类案件中,以各种方式规避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为失信被执行人。  

区别二 被执行人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  

执行不能: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非恶意不履行责任,无需承担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执行难: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宜春地区“执行不能”案件的比例在30%到50%之间。近三年来,宜春两级法院化解“执行不能”案件共计200余件,发放司法救济金300余万元。宜春两级法院、“软”“硬”兼施,多措并举采取司法救济补偿、加强沟通解释工作、加大后续核查力度等方式为“执行不能”案件划上“休止符”。这些举措如同冬日里的暖阳,融化了当事人心中的坚冰,使其生活重燃希望之火。同时,也极大降低了当事人因为执行不能案件的上访率,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共赢局面。  

下面我们来通过几个案例具体了解一下

因病无力履行致“执行不能”  

2014年7月24日,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人民法院对徐某诉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阳某支付原告徐某饲料款9554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阳某未履行义务,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4年9月11日,万载县法院向阳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但阳某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也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阳某的妻子张某代为支付了5000元,其余4554元及利息一直未履行。经该院查明,阳某赊购徐某饲料用于养鸡,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执行人员依法将阳某拘传至法院,并准备将其进行司法拘留,在例行体检中发现阳某患有肺结核,因此无法采取拘留措施。阳某称其从2014年8月起多次到各大医院进行治疗,花费了不少的医疗费用和其他开支,故一直无力履行。执行法官考虑到执行金额不大,之后执行法官多次前往阳某家,阳某均以治病没钱为由拒不履行。为此,执行人员做通了申请人徐某的思想工作,徐某同意放弃赊欠饲料款所产生的利息,但阳某仍未履行,考虑到阳某的病为慢性病,系“执行不能”,既然一时无力履行完毕,也只能终本结案。  

巧用司法救助化解“执行不能”  

2016年6月28日,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人民法院对易某诉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赵某赔偿原告易某人民币416044.3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未履行义务,易某向奉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奉新县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经该院查询,被执行人赵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查实,了解到被执行人赵某在2012年收割稻谷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左脚高位截肢。经认定,赵某为肢体伤残四级。被执行人赵某年岁已高,加上此次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本人也身受重伤,为治疗家中已一贫如洗。赵某本人现仅靠低保度日。因被执行人赵某无履行能力,奉新县法院已为易某申请到市级司法救助5万元。  

本案中,奉新县法院经调查核实,查明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此外,被执行人赵某为残疾人,年老体弱,仅靠低保度日,侧面佐证了被执行人赵某并无履行能力,该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基本解决执行难”既是法院捍卫司法权威、推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更是司法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不能”案件系在采取各类执行手段都不能执行到位的,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这需要当事人和全社会给予充分理解和正确对待。对这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要建立执行程序退出机制,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或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对涉民生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还要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司法救助制度来予以消化等。

责任编辑: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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