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
答:“失信被执行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六)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问: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有哪些后果?
答: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后可能造成以下法律后果:失信被执行人会在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受到信用惩戒,失信信息记录在征信系统中。
问:如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
答: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有公诉和自诉两种形式。公诉形式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侦查有犯罪嫌疑的,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相应裁判。自诉形式是指在公诉途径走通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并提出控告,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进而进行裁判的方式。
责任编辑:潘雅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