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就来说说“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立案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却迟迟未将债务还清,实际上并非法官怠于执行。因为很多案件尽管法院已经穷尽执行手段,反复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
“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
“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然有财产但在法律上无法执行或是被执行人没有收入来源,没有偿债能力等等,法院采取了所有可以用的手段和措施,仍然无法执行到位的。
遇到“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怎么处理?
“执行不能”的案子分为两类:
一类按法律规定要裁定终结执行,彻底退出执行程序;另一类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暂时告一段落,被执行人在将来具备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
“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就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履行了应有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确定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怎样恢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在此提醒各位“执行不能”案件的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要及时再次申请执行。
责任编辑: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