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案件与“执行不能”案件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广大群众如何区分?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落实“用两道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明确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即“四个基本”: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
“四个基本”从法院自身、被执行人、外界三个层面界定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内涵。
然而,随着“基本解决执行”活动的深入,也让部分当事人陷入了认识误区:认为既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基本解决执行难”,法院就必须将每一个申请执行的案件依法及时执行到位,更有当事人以此为由到法院缠访、闹访,要求法院对长期客观无法执行的案件执行兑现。而“执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对被执行人身份以及相关财产进行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对被执行财产强制处分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实现或全部实现申请人债权的情形。“执行不能”是当事人自身需要承担的商业风险或法律风险。“执行难”案件与“执行不能”案件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通俗的话说,“执行不能”就是根本没钱,没钱就不能执行。
而“执行难”是有钱没有执行到,二者存在明显区别,不可混为一体。
具体而言,“执行难”主要还是因为人为主观因素造成的,而“执行不能”则是由于客观因素造成的;“执行难”是有可供执行财产,但由于受主观原因的影响,如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或者法院的懈怠执行,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兑现。而“执行不能”是本身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无法找到,或者有部分可供执行财产,处置后仍不够清偿债务,或者有部分可供执行财产但由于受到法律规定限制、政策影响等无法处置,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兑现。
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目的,并非是将“执行不能”案件剔除从而不执行,这样区分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希望以此寻求一种社会帮助和理解,让全社会所有人都能共同参与到解决“执行难”中来,形成尊重执行、理解执行、协助执行的社会共识。
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将其单列出来统一管理,即建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实行严格的退出和恢复执行管理机制,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定期对这类案件进行查询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的目的还是要将每一个案件都执行到位。
责任编辑:赵红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