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中,法院已经穷尽财产查找手段,甚至反复查找依然没有找到财产线索,以至于不能执行到位。这算是法官“怠于执行”或者“执行不力”吗?非也,其实这属于“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虽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仍然无法兑现生效判决,而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实际执行到位的情况。正常的商业风险、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都可能会导致出现“执行不能”。
下面这三起案例或许可以帮助你更准确地理解“执行不能”。
案例一
狠心女儿卷走钱财 六旬母亲无力偿债
2016年1月,高某和其三女儿王某与他人签订26亩土地承包合同,后承包人以只经营了10.5亩土地为由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由高某返还承包费109,498元。调解书生效后,高某未履行义务,承包人申请执行。经查控,高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进一步沟通,高某道出了事情原委。原来,高某三女儿王某及丈夫以办合作社为名,拿走了承包款后音讯全无,导致高某成了“老赖”。
执行法官对王某行为感到愤慨之余,也有着深深的无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一轮轮查证、走访、核实后,确定高某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执行法官不会放弃,该案将依法按照程序继续处理。
案例二
被执行人妻子患病 家庭经济困难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张某与陈某系邻居,两人因琐事发生纠纷,陈某将张某打伤。大同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陈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0000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未履行义务,张某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对被执行人陈某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但陈某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其所在村委联系,执行法官还了解到,陈某妻子身患重病,仅靠陈某单薄的收入勉强维持生计。为妥善处理案件,几个月里,执行法官多次传唤陈某到庭或到其家中查找均无发现。 虽然执行法官倾尽全力,但因陈某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最终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案例三
被执行人丧失劳动能力 无可供执行财产
2015年11月,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朱某重伤。该案经大同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徐某承担20余万元的民事赔偿。后徐某迟迟不履行义务,朱某遂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立即进行了线上、线下查控,未发现存款、房产及投资,被执行人徐某暂时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徐某因伤丧失劳动能力,且已与妻子离异,家有一女面临中考,该村村委会已将其家庭列入到了低保户候选名单。考虑以上情况,执行干警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为申请执行人朱某申请司法救助。
为什么会有“执行不能”?
法院执行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救济措施,案件能否执行到位,一方面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执行措施;另一方面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第二类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第二类“执行不能”案件不纳入“执行难”的范畴,此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执行不能”案件怎么处理呢?
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是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可以(而非必须)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法院是不是就不管了?
当然不是,很多申请人对此存在很大的误解,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自己的案件就被束之高阁、置之不理了,其实法律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了相应的恢复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之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相信通过以上这些介绍,大家对“执行不能”有了全面的了解,也希望大家理性认识“执行不能”,对执行干警、执行工作给予多一些理解和信任。法院执行干警会用自己的“洪荒之力”决战决胜“执行难”,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请申请执行人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利于早日实现自身的胜诉权益。
责任编辑:吴珂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