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官司赢了就一定能拿到钱,而当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是法院执行不力。”在现实执行过程中,有些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和错误观念。诚然,通过诉讼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权益能否实现,还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对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属于应由人民法院解决的执行难问题,而属于执行不能的问题.
夏某在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在外结欠巨额债务,常年躲债在外。执行法官多次到夏某家中都没有找到其人,只有夏某的母亲一人在家,家人和村委也不知夏某的去向。夏某的房屋十分破旧,入眼所见家中杂物堆积,甚至没有像样的家具,家中也弥漫着难闻的味道。执行法官介绍,这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限制活动的空间、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后,但案件仍然执行无果,这样的执行案件不在少数,除了个人,还有一些被执行企业,因经营不善拖欠大量债款和工人工资,面临破产,在执行过程中,即便是对厂房和机械进行拍卖之后,也仅是杯水车薪。
尽管在起诉前法院已进行风险告知,但每年都有大量的案件无法执行或只能执行一部分,法院在穷尽执行手段后按规定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法院也会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对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案件恢复执行。不过由于被执行人状况好转较少,事实上恢复执行的案件很少,有时连诉讼费也难以收回。
因此,在通过地方调解组织协商解决等多途径解决纠纷与诉讼并存的条件下,当事人必须谨慎选择是否诉讼并积极关注对方的财产线索。并且正确理性认识法院执行工作,多一份耐心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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