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要是来的话就全力阻碍他们,量他们也不敢把我们怎么样。”
“听我的,有钱赶紧转移,法院找不到就没事了……”
“不要转账给我,给我现金,我好转移。”
被执行人,看到这里,有没有觉得似曾相识,是不是觉得泼皮耍赖,胡搅蛮缠,最后执行就会不了了之?错啦,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是要去坐牢的!
案例一 持刀暴力冲击现场抗拒执行
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那丽某商店诉被执行人邓某友、邓某任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该案于2014年由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邓某友、邓某任立即停止钦南区那丽某商店所有的土地的侵权行为,并将土地上种植的桉树砍伐进行变卖。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钦南区法院两次向被执行人邓某友、邓某任发出执行通知书和公告,责令二人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清除侵占土地地上的树木并交还土地,但二人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执行判决。2016年11月17日,钦南区法院组织干警到现场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某友突然手持钢制长柄砍刀冲击现场警戒带,用砍刀驱赶砍木工人和法院干警,导致工人受惊吓逃跑,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2016年12月23日,钦南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执行人邓某友因以暴力方法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邓信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邓某友、邓某任未按照生效文书及时履行义务,在法院组织强制执行工作过程中,手持钢刀以暴力方法阻碍执行,危及现场工人人身安全,其抗拒执行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钦南区法院依法追究其拒执罪刑事责任,不仅是对暴力抗法的严厉打击,更是对那些企图抱有侥幸心心理,无视法律权威的被执行人以警示教育,执行的强制不容暴力抗阻。
案例二 转移征地补偿款套现使用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申请执行人谢某与卢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钦南区法院于2013年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卢某、周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给谢某。在拿到判决后,卢某、周某未上诉而使判决生效,但卢某、周某却也逾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执行立案后,钦南区法院经调查核实,2014年10月,卢某所在的钦州港某村民小组因征地拆迁而得到了土地补偿款,卢某个人可分得补偿款60089元。随后,为了逃避债务,卢某找到了村民小组组长刘某,要求刘某将属于他个人的60089元征地补偿款打进其亲戚卢某伟的农村信用社账户内,并让卢某伟将钱取出交给自己使用。
得知这一情况后,钦南区法院立即向卢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卢德任仍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拒绝申报财产。2016年9月5日,钦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执行人卢某有能力履行而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经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后仍拒不履行、拒绝申报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卢某在归案后自愿认罪且立即清偿了所有债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根据被执行人卢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判处被执行人卢某拘役五个月。
典型意义
该案中,被执行人卢某对生效判决漠视,对法律义务无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并且在得知自己被强制执行后,更是试图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来规避执行,最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悔不当初!这个案例宣告那些心里打满小算盘的被执行人,你们的一举一动都在法院的掌握之中,不要妄想通过非法手段试图逃避义务,最终不仅徒劳无功,而且将会面临牢狱之灾,只有尽早履行义务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案例三 故意消费抵押转移财产妨害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2013年12月19日,钦州中院民事终审判决张某赔偿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13838.5元。判决生效后,张某逾期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且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仍拒不履行。在强制执行期间,钦南区法院查明张某曾出资购买了一辆宝马牌5系豪华轿车,并故意将该车辆抵押给他人以隐藏、转移财产,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触犯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规定。
钦南区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执行人张某进行刑事处罚,同时,因其在归案后主动认罪且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执行人张某拘役三个月。
典型意义
该案的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某明知自己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还通过购买昂贵消费品的方式减少自己的现金,并通过抵押转移自己的财产,其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对被执行人张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在打击逃避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的嚣张气焰的同时,也警醒那些试图规避、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法律面前,没有侥幸的“安全区”。
责任编辑:田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