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确山:申请人死亡后执行该何去何从

强制执行585字数 1091阅读模式

2012年至2013年间,李某按照侯甲和侯乙的要求向其承包的尚品名城小区及金山小区建设工程工地供应楼板及散热瓦。2015年经结算,侯甲和侯乙尚欠李某货款20余万元未给付。侯甲于2015年向李某出具欠条一份。经多次催要,侯甲和侯乙偿还部分欠款后,仍有15万元未给付。2017年4月14日,李某将侯甲和侯乙诉至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确山县法院依法判决:侯甲和侯乙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向李某给付散热瓦及楼板款15万元,并自2017年4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判决生效后,侯甲和侯乙一直未履行义务。2018年1月5日,李某向确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向侯甲和侯乙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侯甲和侯乙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执行法官发现侯甲名下有位于确山县金地盛世华庭的住房一处,遂对该房产进行查封。案件执行过程中,李某于2018年2月17日突发疾病去世。李某的妻子张某和李某的儿子李丙、女儿李丁因在遗产继承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需诉讼解决。确山县法院依法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因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份额分配的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需诉讼解决。在确山县法院主持调解下,李丙、李丁和张某达成一致意见:李某生前对外享有的债权由李丙和李丁享有。李丙和李丁持确山县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出具(2018)豫1725民初822号民事调解书向确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山县法院依法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据李丙和李丁的申请,确山县法院依法对侯甲的的房产进行评估和拍卖。为避免房产被拍卖,侯甲、侯乙和李丙、李丁商议后,达成执行和解。侯甲、侯乙向李丙、李丁偿还170666元,李丙和李丁自愿放弃剩余利息,本案执行完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法院应裁定执行终结,而其他情况下,作为申请人的权利人死亡后,执行程序应该中止,等待新的权利人的申请以继续进行,这便涉及到继承问题,涉及到对申请人的继承人资格认定问题。若执行标的是财物,那么申请人的继承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法院就必须确定这些人是否具备继承资格,以及他们各自应继承的份额。如果执行标的是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也应对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份额作出确认,以确定继承人是否法定的适格的当事人,否则,无法继续执行。若是所有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的继承人与作为执行标的的行为都没有利害关系,则法院将不予支持继承人的请求,这时,也就不需要对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份额作出认定。  

如果当事人对是否具备继承权产生争议,他们可以就继承权确认纠纷提起诉讼,由审判部门审理;如果继承人对是否具备继承权没有争议,只对继承份额问题产生纠纷,也可就此继承纠纷起诉,由审判部门解决。如果相关继承人持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到法院执行部门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执行部门可根据其中对有无继承权和继承份额多少的规定予以执行。  

责任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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