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心存侥幸 让拒执罪告诉你“赖”的代价有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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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几个典型案例告诉我们“老赖”欠钱不还会被判刑,让拒执罪告诉你“赖”的代价到底有多重。

案例一 银行有存款不还债 顽固“老赖”被判刑

【基本案情】  

侯某与黄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黄某偿还侯某3.3万元。法院的判决生效后,黄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侯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向黄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法官多次做黄某的思想工作,要求其依法履行义务,但黄某拒不执行。期间,法官发现黄某在银行开了一个账户,该账户存在多笔资金转支存记录,存款有4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的银行账户有存款余额4万余元,仍拒绝履行偿还义务,导致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无法执行,据此,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典型意义】  

黄某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却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黄某的行为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官提醒】  

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指令不是一纸空文,千万别把法院的指令当耳边风,否则后果很严重。  

案例二 转移动迁款规避执行 被执行人被判刑  

【基本案情】  

赵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罗某诉至钦北区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令赵某赔偿罗某各项经济损失4.3万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罗某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赵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了部分义务,但是对其余的赔偿款项赵某拒不履行,拒绝配合法院执行。而且在法院执行期间,赵某获得房屋动迁补偿款40多万元,却未向法院申报,还将其中的40万元转入其母李某的账户,以此规避法院的执行。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313条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赵某因故意将房屋动迁补偿款转给母亲,以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被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典型意义】  

赵某故意将房屋动迁补偿款转给母亲,逃避强制执行。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本案的审理对故意转移财产、对抗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有一定的震慑作用。  

【法官提醒】  

拒执罪是法院惩罚被执行人的最严厉手段,是最后的“杀手锏”。奉劝被执行人千万不可铤而走险,心存侥幸,必有后患。

案例三 将被查封汽车质押 “老赖”父子犯拒执罪获刑  

【基本案情】  

陈某甲、陈某系一对父子。陈某甲、陈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钦北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一份民事裁定书,裁定将陈某名下的宝马X6小汽车予以查封(活封),查封期限至2017年9月17日止,并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一份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甲归还杨某借款本金480万元并支付利息,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陈某甲、陈某均没有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杨某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4月23日,陈某在陈某甲的授意下,将法院已经查封自家的宝马X6小汽车质押给班某,向班某借款20万元,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甲、陈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陈某甲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依照其父亲陈某甲的意思将涉案小汽车质押给他人,系作用较小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钦北区人民法院以陈某甲、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8个月;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  

【典型意义】  

陈某甲、陈某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法律文书确定后将自己名下的查封汽车质押给他人,其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拒不履行,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陈某甲、陈某拒不执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质押查封汽车,其行为不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提醒所有的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法院执行,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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