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执行工作中,有些当事人存在这样的思维逻辑,认为只要法院判决或调解被告支付金钱,在执行阶段,法院就一定能执行到钱。所以经常听到当事人说,“怎么回事,我的案子被终本了,是不是法院不给我执行了?”“我的案子没有执行到钱,怎么就结案了呢,是以后没人再管了吗?”“为什么要让我在约谈上签字,是不是让我放弃权利?”这属于申请执行人对“终本”结案方式的误解。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终本这种结案方式。
“终本”是什么
终本案件,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是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的案件类型。
终本案件不是法院将案子束之高阁,而是法院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经核查属实的,会立即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是暂时性、程序性的终结,非实质意义的终结。
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将案件“终本”
“终本”是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但以这种方式结案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所以大家不必担心“终本”会被滥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终本”后对申请执行人权利的继续保护
案件“终本”后,于被执行人而言,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并不因为案件“终本”而履行债务的义务结束。于申请执行人而言,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法院核查属实,即可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是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适用终本程序后,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可继续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防止恶意逃债,敦促继续履行。
责任编辑: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