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执行不能”?“执行不能”就是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法官穷尽一切手段进行财产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的能力。
以案说法
2009年12月,被告刘某(1993年5月出生)与一同伙在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抢劫一人,两人分开逃离现场。刘某在逃离途中,与回家途中的蔡某某相撞,继而两人发生口角。刘某持刀将蔡某某面部砍伤重伤,被目击人看见并报警。2010年5月,刘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对刘某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蔡某某以刘某某给自己造成的人身伤害及其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0年11月,大悟县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某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三罪并罚共执行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蔡某某的经济损失89144.58元。在审判过程中,大悟县法院也考虑到刘某的家庭困难情况,判决时要求刘某某分期履行完毕,最后一期赔偿款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0日。由于刘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由其法定代理人父亲刘某甲代为承担。
判决生效后,刘某在监狱服刑,其父亲也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2015年5月,蔡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刘某甲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大悟县法院终结了此次执行程序。
此后,申请人蔡某某之父蔡某乙一方面因儿子被刘某某砍伤致残且需要人照顾而伤心,另一方面因执行款迟迟不到位,情绪一直比较激烈,到法院闹执、缠执,继而到县政府、信访局、北京上访,长达数年。
2018年1月,大悟县法院执行局收到蔡某某的恢复执行申请,并立案受理。蔡某乙反映大悟县法院存在不受理其子的强制执行申请等消极执行行为为由向国家信访局反映情况。201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挂网督办大悟县法院限期完成此信访案。大悟县法院接到此信访案后,认真对待,立即组织专班办理此案。经过执行法官调查,被执行人刘某某因减刑3次于2017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但由于服刑,刘某某的精神状态一直不好,身体上也有疾病,不能务工。出狱后,除因身体不舒服去医院外,一直待在家中,没有经济收入,无银行存款记录,无车辆,无房产。执行法官到村委会了解刘某家庭状况并实地走访,发现其父有慢性支气管炎,因无钱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母亲在家务农,奶奶瘫痪在床需要人照顾,现居住的房屋也是多年前的土坯老房子,没有翻修过,家庭条件很差。
鉴于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执行法官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及信访人蔡某乙,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的能力。这是一件“执行不能”的执行案件。申请人蔡某某虽然长期未能得到分文执行款,又因此而致残,导致信访人蔡某乙为其子长期信访情有可原,但是如果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无法得到好转,执行法官只能在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的情况下进行强制执行,而不能逼得被执行人走投无路,所以执行法官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6月,该信访案最高人民法院已审核通过,正式核销报结了。
“执行不能”案件如何应对
那么,对于这样一类“执行不能”的案件,执行法官还能做些什么?对于信访人蔡某乙的情况,执行法官根据司法救助的相关法律规定,准备为其子申请人蔡某申请司法救助金,也将这一情况告知了信访人蔡某乙。蔡某乙也同意。执行法官还告知他,若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得到好转,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会受到影响。
如果申请人的条件符合低保的政策规定,执行法官可以帮忙联系当地民政部门,帮助他们纳入低保;如果申请人的情况符合扶贫对象的政策要求,执行法官也可以帮助联系扶贫办申请扶贫资金;如果申请人的情况符合司法救助的法律规定,执行法官可以帮助其申请司法救助金。“执行不能”的案件,执行法官能在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帮助申请人度过生活困难。
虽然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但是司法不仅是有力度的,也是有温度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要根据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在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