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问答:什么是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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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是一种保障性的执行措施,是指执行人员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以及拒绝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的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依法进行搜查、查找的措施。

搜查的条件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者拒绝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

搜查的程序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搜查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具体搜查工作由执行员进行,必要时可由司法警察参加。

搜查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由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

为了追回被隐匿的财产,人民法院出了可以搜查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隐匿地外,还可以搜查被执行人的身体。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执行人员进行。

搜查中发现应当依法扣押的财产,依照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查封、扣押财产的规定办理。制作查封、扣押笔录,由在场人签署或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

搜查应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在搜查笔录中写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其处理外,还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

责任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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