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如何应对“任性”的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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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任性”的被执行人,法院会如何应对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有话说。  

第一招 限制出境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限制高消费  

限制出境是一种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进行限制从而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的间接执行措施,通过将被执行人限制在我国司法管辖范围内,避免被执行人出逃境外导致案件无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的被执行人将被限制高消费,并且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个人社会信誉和工作生活将受到极大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限制高消费令是法院对有清偿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出的。通过与国土、银行、税务、公司以及有关消费场所协力配合,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遏制逃债之风。有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推动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被限制的高消费行为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二招 联合惩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改委等44部门于2016年1月20日联合签署并发布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法院与有关职能部门,将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融资信贷、招标投标、资质认定等方面加以限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予以限制;对发现的在路面行驶的或验审的被执行车辆予以查扣。对失信被执行人,禁止子女就读贵族学校,禁止通过旅行社外出旅游。让失信被执行人“一次失信、处处受限”,共同敦促失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第三招 查封 扣押 冻结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并且,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第四招 网络司法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通过网络平台,以电子竞价的方式来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网络司法拍卖不需要委托任何拍卖机构,直接在淘宝网上便可完成整个拍卖过程,真正降低了执行成本,实现了零佣金,减少了被执行人的负担。公开透明的环境也杜绝了腐败。  

第五招 悬赏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长期以来,“被执行人有财难寻”现象是法院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通过发布悬赏公告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能够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资源,增加发现被执行财产的机会。同时形成社会舆论压力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是我国司法制度贯彻落实群众路线的特色体现。  

第六招 司法拘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对下列行为予以司法拘留: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3、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4、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5、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6、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7、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8、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9、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10、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12、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13、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司法拘留是法院执行程序中严厉的强制措施,犹如一柄悬在被执行人头顶的“利剑”,能够对被执行人产生有力的威慑,对于维护司法权威、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被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如果仍然拒不履行,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七招 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有拒不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的,也有拒不履行配合探视、腾空房屋、协助查封冻结等行为义务的;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又有消极不给付的,或积极转移、隐藏财产而实际不计付的。对上述行为,法院均予以打击惩治,决不留下工作漏洞,也不给行为人留下侥幸空间。  

此外,执行法官还要给大家普及几个知识点:

案外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应当先提出异议,对该异议应先由执行法院(执行机构)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对执行机构审查后作出的裁定不服的,除涉及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事项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外,其他异议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要以其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并被裁定驳回为前提。  

恢复执行与继续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恢复执行和继续执行的区别在于:当执行案件被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如果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或者申请执行的条件再次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案外人通过提供担保使得相关执行措施停止或被解除,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提供担保请求法院继续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案件程序上终结,只是立结案的一个报结案方式,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后可以随时恢复执行;终结执行就是这个案子在本次执行中彻底结案了,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不再恢复执行。  

股权是否可以司法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第5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夫妻离婚对执行有无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执行过程中,财产被法院查封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被执行人放弃共同财产中应当归其所有份额的处分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执行共同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  

“唯一住房不能执行”是真是假?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但是存在下列情形的,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依然可以执行: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责任编辑: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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