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需要拍卖、变卖的,多长时间启动确定参考价程序?
答:30天。(No.1条)
除了传统委托评估方式外,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确定参考价吗?如可以,是否有顺序要求?
答:本规定首次明确了除委托评估方式之外的另外三种帮助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评估”方式。
No.2条规定的四种方式: 1、当事人议价(尊重意思自治) 2、定向询价(基本免费) 3、网络询价(费用低廉,方便快捷) 4、委托评估
顺序:原则上要求按照1-2-3-4的顺序进行。但凡事都有例外,例外情形详见No.5条第二款、No.7条第二款和No.14条的规定。例外的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可自选任一方式)、定向询价或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不具备定向询价和网络询价条件的,直接跳过相关程序),或者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直接进入委托评估)。
着手确定参考价,需要做什么准备?
答:应先查明以下事项:财产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 、质量瑕疵等。
原因解读:只有前期完成查明工作,才能更好地开展后面的流程。前三种定价方式确定价格后将直接上拍,需向公众披露完整的财产信息。故查明工作要做在前面。
司法解释确定了几个名单库?
答:两个全国性的名单库。
1、全国性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入库条件:司法解释明确入库条件,详见No.8条;入库方法:最高法院成立评审委员会确定入库名单,详见No.9条;除名情形:No.9条第二款列举五种情形;)
2、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入库条件:根据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推荐的评估机构名单建立名单库;库的组成:按评估专业领域和评估机构的执业范围建立名单分库,分库下根据行政区划设子库;除名情形:评估机构符合No.15条第二款情形,最高法院可商请协会将相关机构从名单库中除名)
网络询价如何具体实施?
答:解释创新性规定了网络询价的群发制,最高法院研发的询价评估系统将配合此项制度,实现一键式群发(见No.10条)。
1、系统将同时将网络询价委托书群发至名单库中的全部平台。(见No.10条)
2、所有平台均需在三日内回复网络询价报告(见No.11条)
3、全部平台均未作出报告,申请延期的(最长延期三日),允许;部分平台作出报告,未作出的平台申请延期的,不允许。(见No.11条)
4、询价结果经人民法院审查,全部报告均存在No.12条情形的,应当通知平台三日内补正;部分询价报告不存在情形的,无需通知补正。
5、全部平台期限内出具的结果,取平均数作为参考价;(系统会自动算出平均数)
部分平台期限内出具的结果,取部分平台的平均数为参考价(No.13条)。
评估机构如何确定?
答:1、尊重意思自治。当事人能在指定期限内协商一致确定三家评估机构及顺序,尊重其意思表示;
2、无法确定的,采取摇号方式从名单分库或子库中一次性确定三家评估机构及其顺序。(一致要求在同一子库中选择的,尊重其意思表示)
3、关于一次性确定三家的目的,在于提高效率,一旦前一顺位的评估机构出现No.19条第三款、No.23条第二款情形时,可直接交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报告如何送达?是否必须送达?
答:此处有重大制度创新。(No.21条)
1、三日内发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2、提供有效送达地址的,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特别注意:唯独不包括公告送达方式);
3、下落不明或者无法获取有效送达地址的,无法按照前述送达方式送达的,将通过系统将报告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示,满十五日视为收到。(最高法院正在开发即将上线的询价评估系统,将与公开网对接,直接线上推送)
关于异议有什么新规定?
答:略复杂,需特别认真学习。
1、不得提异议的情形:No.24条。(第一款需结合No.22、23条一并理解)(第二款,议价、定向询价不提异议);
2、提异议的期限:收到网络询价报告或评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注意:较之前的规定缩短了五日)
3、提出“程序性”异议(指No.22条所列四种情形),参照民诉法225条处理。“程序性”异议可针对网络询价报告和评估报告提出。(No.22条)
4、提出“实体性”异议(指No.23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特别注意:“实体性”异议仅针对评估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方式为:交评估机构书面说明——期限内未说明或仍有异议,交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根据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责令原机构补正。(No.23条第一款)
5、提出“实体性”异议同时提出财产基本信息错误或超出财产范围、遗漏财产的异议,按实体性异议处理方式处理,即No.23条第二款;
6、提出“实体性”异议同时提出评估资质、评估程序违法异议的,按225条先行审查,成立的,直接委托下一顺序机构重新评估;不成立的,按实体性异议处理方式处理。(No.23条第二款)
参考价有效期如何确定?
答:详见No.27条。
1、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应当确定网络询价或委托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2、议价的,当事人协商确定,不得超过一年;
3、定向询价,参考网询、评估确定;
4、除另有规定外,在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公告或进入直接变卖环节,但拍卖、变卖时已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需重新确定参考价。(No.27条第二款)
何时启动变价程序?
答:重要条款。参考价确定后十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拍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直接变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变卖价。(No.30条)
费用如何计算?
答:详见NO.31条
1、议价、定向询价不收费
2、关于网络询价的收费:(1)网络询价按次计付给处置价与询价结果最为接近的平台;
(2)多家平台结果相同或与财产处置价价差相同的,平均分;
(3)未能出具结果、或撤回委托的,不收取费用。
3、关于委托评估的收费:(1)未成交的,支付合理支出费用。
(2)成交的,以处置价与评估价二者孰低计付。即处置价高于评估价的,以评估价为准计付;处置价低于评估价的,以处置价为准计付。(3)撤回委托的,支付实际支出费用。
(4)按规定由原评估机构重新评估的,按30%计付。
费用如何承担?
答: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申请执行人可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垫付费用,保险人应向法院出具担保书。
系统何时能使用?
答:最高法院开发的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与各地办案系统、网络询价平台、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面对接。系统上线后,公开网公示、网络询价、委托评估全面线上运行。目前,系统正在建设中,预计10月至年底,相关功能将陆续上线试运行,敬请期待。
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规范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工作(附解释全文)
责任编辑:孙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