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执行 “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强制执行542字数 1723阅读模式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向执行难全面宣战。在推进解决执行难过程中,由于部分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缺乏正确的认识和理解,把裁判文书得不到及时到位的执行全部归责于法院,不利于该项工作的开展。为了帮助社会公众更好地厘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在全社会形成解决执行难的良好氛围,近日,海口日报记者来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相关问题对该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蔡红曼进行了专访。  

什么是“执行难”?什么是“执行不能”?两者之间有何区别?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但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其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或出现消极执行;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不具备执行条件,虽然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手段,仍然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  

“执行难”和“执行不能”在结果上都是法律文书没有得到及时、全部执行,但本质不同,形成原因不同。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执行难”是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属于客观上无法执行。因此,“执行不能”案件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如何理性看待“执行不能”?  

对“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即使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都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些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它们或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市场风险,或属于社会风险。法院不能完全解决风险问题,不应将因市场风险或社会风险导致的执行不能归结于法院执行不力,这也是世界各国执行工作通例。因此,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前,需要凭借自己的生活经验进行风险判断和评估,在源头上防止或减少“执行不能”情况的发生。举例说,当出借人借钱给借款人时,出借人自己就要对借款人的财产、经济实力、还款能力、后续发展做出一个判断,然后决定借多少钱、借多长时间。如果判断失误,借出的款项超出了借款人的能力,借款人经营亏损后,执行了借款人所有的财产也无法清偿,那么这就不是“执行难”,而是“执行不能”,是社会风险造成的。  

法院对“执行不能”案件如何处理?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一般会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是终结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在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执行案件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是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的情况下,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但一般限于涉人身权利的案件。  

案件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还管不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不会被束之高阁。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将对被执行人继续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法院还会每6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自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车辆、土地、房产、股权等等财产进行查询,查到财产的案件系统会自动提示执行法官,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立即恢复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也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于“执行不能”,当事人如何做好防范?  

对于“执行不能”,当事人应当提前做好以下防范措施,一是当事人在诉前、诉中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二是当事人可以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到期债权、承包经营权等。三是当事人可以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通过抵押担保等方式降低自身的民事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责任编辑: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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