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解读何为“执行不能”

强制执行674字数 1227阅读模式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后一类案件也就是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魏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魏某华驾驶无牌照“本田”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两人不同程度受伤,魏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孙某与魏某系夫妻关系,魏某某与魏某系父子关系。孙某和魏某某将魏某华诉至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要求魏某华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确山县法院依法判决魏某华赔偿孙某、魏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38348.08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对魏某华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魏某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依法向魏某华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魏某华拒不报告财产,确山县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拘留措施。执行中查明,魏某华靠打工和种地的微薄收入支持孩子上学及赡养老人,生活较为困难,导致执行陷入僵局。确山县法院认为此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终结本次执行。魏某车祸死亡后,孙某因失去丈夫,精神受到严重打击,且年事已高,没有任何经济来源,遂向确山县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目前,救助尚在申报审批阶段。

上述案件就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类案件。关于此类案件,除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裁定终结执行的以外,法院依法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报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后,执行法院会定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会财产线索的,可以随时再次申请执行。

然而,在法院具体的执行实践当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无法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情况。只要法院没有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财产,申请人通常会认为这是“执行难”问题。当执行法官已经穷尽财产查找手段,甚至反复查找依然无法找到财产线索时,申请人不依不饶要求法院执行到位,甚至采取检举、举报、网上曝光等方式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扰。

“执行不能”案件的数量在全部执行案件中还占有一定的比例。对于为数不少的这类案件,确山县法院为决胜执行难,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着力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厘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界限;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剔除出执行难的范畴,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能得到依法执行,建立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将这类案件进行区分、审查,严格按照退出机制终结执行或者退出执行程序;建立客观执行不行救济基金,对客观执行不能案件的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进行救助;定期对“执行不能”案件进行查询,发现财产线索的立即恢复执行。

责任编辑:杨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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