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决执行难”是法院捍卫司法权威、推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然而,在法院具体的执行实践当中,经常会遇到群众无法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情况。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主要表现为“四难”: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而执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但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然有财产但在法律上无法执行或是被执行人没有收入来源,没有偿债能力等等,从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这是当事人自身应承担的商业风险或法律风险。下面这个小案例可以帮助大家理解二者的区别。
老李为做生意向老孙借了30万,但是后来老李却没有如约还款。为了拿回借款,老孙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官司虽然赢了,但是老李却始终没有支付任何款项。迟迟拿不到钱的老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一番调查,法院发现老李几年前因为生意失败,欠了一屁股债,因为欠钱不还,被几名债主告上法院,后来还被处司法拘留。现在,老李名下已无任何财产,老孙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案子就这样陷入了执行不能。面对这样一个“赤条条”的人,即便法官能耐再大,也无法凭空变出钱来。
所以我们应该树立几种意识:一要有风险意识。无论是在商业活动,还是日常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要注意防范风险;二要有财产保全意识。从决定启动诉讼程序开始,应积极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有效的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毁灭财产;三要有继续举证意识。申请执行人要消除“向法院申请执行后什么都不管了”的错误思维,应当积极查找并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确切下落和可执行财产线索,配合好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责任编辑:田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