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宜阳:防范执行风险 有效规避“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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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的深入开展,越来越多的申请执行人开始正确理性认识到“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结的情形。对此,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人民法院总结了三种情况:法院用尽了各种执行措施,最后没有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找到部分财产,但是仍有部分得不到履行,对剩余部分仍然执行不能;确实找到财产,但是该财产基于法定事由确实不能处置。

执行案件遭遇“执行不能”

覃某诉翟某、武某民间借贷一案,宜阳法院于2015年5月作出民事判决:限被告武某、翟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被告覃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该案判决后,被告翟某、武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覃某向宜阳法院执行局申请立案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翟某、武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并对被执行人翟某、武某的银行存款、股权、动产、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和查询。后得知被执行人翟某和武某除了仅仅有一小套房产外没有其他财产。法院依法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所得款项依旧无法偿还申请人覃某的标的额,该院随即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覃某。面对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这一客观事实,覃某表示理解,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终本”后仍可依法恢复执行

那么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以后还管不管?是不是一推了之?这是很多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的疑问。对因“执行不能”而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并不意味着法院不再执行,也不意味被执行人不需要履行义务。当申请执行的条件重新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并且该申请不受时间的限制。对于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 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会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

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赵某骑摩托车将王某撞伤,经宜阳法院判决,赵某应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4.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赵某并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王某依法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执行过程中,赵某为了规避执行外出打工。执行法官多次到赵某所在村里执行未果,后通过查询赵某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申请执行人王某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无奈,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此,申请执行人王某曾十分不解。该案执行法官表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人申请,法院是可以依法恢复执行的。当执行法官得到赵某在洛阳打工,可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消息,便立刻采取执行措施,对该案恢复执行。赵某被拘传到法院后,在法律强制力面前,赵某承诺会想办法筹钱。经过执行法官的努力,被执行人赵某最终与王某达成执行和解,并将欠款全部履行完毕。

当前,“执行不能”情况愈加普遍,其定义实际上是民事行为本身蕴含的交易风险。如何有效规避“执行不能”情况?首先要有防范市场风险、财产保护、继续举证、执行底线的意识。其次,诉前进行财产保全也可有效规避诉讼期间被告处置转移财产的情况,从而避免在执行阶段因上述原因造成的“执行不能”。当然,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难的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责任编辑: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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