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威海首起申请执行人自诉拒执罪案件,被告人江某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除了通过公安、检察机关,走公诉程序追究拒执罪外,老百姓也能通过自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么,拒执罪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一)自诉人身份证明。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证明与自诉人关系的材料和自诉人不能告诉的材料。
(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三)申请执行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书面材料,包括申请执行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等。
(四)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书面材料。
(五)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等。
(六)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的,应当提交已向公安机关提交控告材料的相关证据,包括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邮寄回执、律师见证书等。
应当围绕哪些事实收集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
(二)犯罪嫌疑人有能力执行;
(三)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且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
被执行人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一)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应当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时间、手段、经过与相关银行交易明细、转让合同、财产变更登记等证实的财产变动情况、执行人员调查查明的情况及执行现场的视频、鉴定意见、知情人员的证言等能否相互印证,不一致的应当进一步核实。
(二)认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应当重点审查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出具的终结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执行情况说明或执行人员的证言等证据材料,查明是否确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执行为导致判决、裁定中载明的执行义务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履行。人民法院在拒执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未及时有效执行后,通过另行采取执行措施,使判决、裁定得以执行的,不影响“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认定。
责任编辑:田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