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老赖”唯一住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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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5号)实施后,虽然第七条规定了唯一一套住房可以执行的情形,但实践中,人民法院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往往在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的案件中,一般不予执行。被执行人便以“唯一一套住房不能执行”而暗自得意,但申请执行人就应该承担案件无法执行的风险吗?

2012年5月,因房屋租赁纠纷,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某公司将朱某告上兴庆区人民法院并胜诉。该案到强制执行阶段后,朱某也未履行义务。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朱某名下除有一套房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把被执行人名下住房查封后,将案件暂作终本处理。后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得知,被执行人朱某私下一直在做卡车运营生意,且为了规避执行,朱某将营运所得财产全部转入到其弟名下。另外,朱某被查封的住房这几年也一直对外出租。

法院传唤朱某到庭,朱某有恃无恐的声称,自己真是没有能力偿还欠款,不信可以再查他名下的财产。案件现承办人路法官见朱某虚假申报财产且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便告知被执行人朱某,法院将对其名下唯一住房启动司法拍卖程序。朱某开始还不以为然,当得知执行人员向其租客说明待租期届满后法院将拍卖朱某房屋,届时租客将无法续租后,朱某夫妇认识到问题没有想的那么简单,自己规避执行多年最终也逃不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后朱某主动联系法院协商履行义务,朱某在履行欠下的15万元债务后,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其次,这种居住权是被执行人及所抚养的家属生存所必须的,否则就不属于必要的保障。再次,被执行人不能利用法律对他生存权的保障来逃避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明明有能力履行,且房屋并未自己居住或供家人居住,而是长期用于出租收益,却仍以唯一一套住房抗拒执行,属于利用法律对其保障逃避执行的情形,故法院可依相关规定启动司法拍卖程序。

责任编辑:孙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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