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 “执行不能”那些事儿

强制执行581字数 1148阅读模式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是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责所在,但是“必须得到执行”并不等同于“能够完全执行”。我们需要厘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下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了解一下执行过程中何为“执行不能”。

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 无财产可供执行

2016年4月30日,牛某醉酒后驾车将骑电动车的董某、王某撞伤,造成王某一级伤残,董某二级伤残。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董某与王某合计670705.22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了解到董某、王某为山东籍人,之前在石家庄打工,目前王某为植物人状态,董某因伤残已失去劳动能力无收入,仅靠保险公司垫付的10000元及牛某事发后支付的80000元,对于二人高昂的后续治疗费用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执行干警通过网上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牛某再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同时,执行干警还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也未发现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一家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而受害人董某、王某亟须继续治疗费用。无奈之下,董某、王某向裕华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裕华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经研究决定,秉持着“以人为本”的执行理念,最终为董某、王某申请到19.9万元司法救助金,以解他们二人继续治疗的燃眉之急。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出现执行不能的概率相对较高。本案中,法官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现又在监狱服刑,造成本案“执行不能”。面对受害人家庭生活贫困没有能力继续支付治疗费用这一情况,裕华法院为他们申请了司法救助,帮助他们暂时度过困境,体现了司法执行的人道和温情。

被执行人玩起失踪 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12年,裕华法院对刘某诉徐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后,徐某竟然玩起了失踪。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徐某玩起了失踪,执行干警找不到徐某。而徐某为外地人,执行干警多次前往徐某的老家查人找物也未能获得有效线索。执行干警依法将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实为人生不幸事件,如能得到及时赔偿,无疑是不幸中的“小确幸”。但实践中经常遇到肇事方无赔偿能力,造成无法赔付。本案中,执行干警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难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这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关于执行不能

所谓“执行不能”,是指在客观条件下,法院执行人员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反复查找,依然无法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债务人自身没有条件或者能力履行,案件没有执行可能性的一种客观法律现象。执行不能的案件一般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经当事人申请或同意后,可以将被执行人企业移送破产(“执转破”)。

当然,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并非不管不问,该案件会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终本库”,该系统一旦发现该案件有财产情况可供执行,便会督办基层法院尽快办理。同时,申请执行人也应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主动查找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一旦发现财产即恢复执行。

责任编辑:孙欣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