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是指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此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2016年8月24日,吴某从付某处借款32700元,2016年12月到期后付某多次索要,吴某一直拒绝给付。2017年11月10日双方达成和解,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旗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按照调解书规定,吴某应于2017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但吴某一直拒绝给付,2018年1月17日付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吴某既未及时报告财产也未及时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多次与吴某联系,但吴某一再找借口推脱,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承办法官利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也没有发现吴某名下有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无奈之下,承办法官找到吴某的邻居、朋友,经多方查证了解到吴某在镇政府有工程款未付,法官立即到镇财政所,送达了冻结、扣划手续,并委托莫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向吴某所在工程队送达了法律文书。但该工程队并未登记在吴某名下,因此无法扣划工程款,案件一时陷入僵局。更让案件的执行雪上加霜的是,2018年3月8日,吴某因病去世,且无遗产可供执行,4月其妻李某因另案拒不履行被鄂伦春旗法院依法司法拘留。
法院穷尽了调查手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由于本案系民间借贷行为引发,在借贷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就应该预见将来可能会出现的借款人无法还款的风险,现今被执行人死亡且无财产、无遗产可供继续执行,属于执行不能案件,鄂伦春旗法院对该案依法终结执行。
责任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