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指的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已经穷尽法律规定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此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实现,但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下面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通过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执行不能”的典型案例向群众阐述什么是“执行不能”。
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执行不能”
2015年8月20日,特某、敖某与樊某签订牧业承包合同,约定樊某将200只基础母羊承包给特某、敖某饲养,特某、敖某则每年给付樊某80只羊羔。但敖某、特某仅给付了第一年的孳息80只羊羔,2016年、2017年的孳息并未付给樊某,遂樊某向新巴尔虎右旗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特某、敖某于2018年4月13日前给付原告樊某41万元。判决生效后,樊某立即对该案申请了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员第一时间查明发现,自2016年以来,新巴尔虎右旗法院陆续受理40余起以敖某、特某夫妻二人为被列为执行人的案件,涉案金额更是达到400余万元人民币,而该案二被执行人仅仅依靠饲养牲畜获得有限的经济收入。近两年因环境原因,辖区内畜牧业产业遭到严重的冲击,牲畜价格严重下跌,牲畜价格最低时仅为正常市场价格的三分之一左右,大部分牧民因此遭受严重的损失。在新巴尔虎右旗法院数年的执行过程中,该二被执行人目前仅有当地每年发放的禁牧补贴款一项经济收入,面对高额的债务,二被执行人已无力偿还,最终,该案陷入“执行不能”状态。
法官说法
“执行不能”成因复杂,有历史背景、市场行情、社会诚信环境以及意外不测等方方面面的因素。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并非“不作为”,而是“难作为”。因此,当案件“执行不能”时,法院是不是就不管了呢?是不是就意味着案件永远无法执行了呢?其实并不是这样的。通常情况下,法院一般会采取以下对策,以期破解“执行不能”的僵局。一是定期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或经申请执行人举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将案件予以恢复执行;二是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经当事人同意后可将企业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法院经审查对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裁定予以受理后,案件将进入破产程序,使“僵尸案件”退出执行程序,用破产方式化解纠纷。
然而,不得不提的是,在“执行不能”当中,债权人自身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的原因也不容忽视。故法官提醒,为免因一时疏忽、让自己陷入“执行不能”的“旋涡”,当事人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交易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法律风险,可通过要求交易相对方提供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尽可能从源头上进行防范。在诉前、诉中阶段,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尽量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责任编辑: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