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是指判决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因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藏匿等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执行难”问题可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监督、规范执行行为、实行执行联动等措施来解决。
“执行不能”指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法院依法穷尽各种财产调查和措施之后仍不能执行到位。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财产资不抵债、被执行人财产不能变现等等这些客观存在的现象。“执行不能”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针对“执行不能”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种退出并非永久性的退出,只要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随时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条件是可以恢复执行的。
法官说法:陈某与蒋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8年1月,陈某出于情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借给蒋某1900元。后经多次催讨,蒋某均以种种理由推脱,开始时还回复信息,之后电话联系不上。2018年3月,陈某起诉至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蒋某偿还其借款,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2018年4月,陈某向洋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一直联系不上被执行人。在走访被执行人户籍地址并进行周边调查后得知,被执行人外出上学后就未回家,在外借了许多人的钱未还,各地借款人均找到村里家中。而蒋某父母均在家务农,收入微薄且家庭人口较多,无力替其还款。另一方面,执行法官开展网络财产查控和实地财产查询,查到其在五指山有559.5元的公积金,及时将该款项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陈某。同时,为了惩戒蒋某的不法行为,依法对其限制消费以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该案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所有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工作并非“万能”,但没有风险意识那是万万不能。“执行不能”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居多,大多数债权人很少审查借贷方的经营、收支、信誉等情况便盲目出借,借贷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重大瑕疵,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很难维护自身权益。
面对“执行难”,法官一路向前;面对“执行不能”,请理解法院的竭尽所能!撸起袖子加油干,司法为民,维护法律权威,一直是法院秉承理念!
责任编辑:杨智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