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都以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那么就可以在家坐等法官“送钱上门”。当法院穷尽手段反复查找,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这是法院“执行不力”,甚至质疑司法的公平公正,让执行法官倍感压力。
“执行怎么这么难!”一些没拿到执行款的当事人对执行工作产生了误解。其实,他们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概念:“执行难”与“执行不能”。往往将所有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都归结为“执行难”。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以案说法,带大家理解何谓“执行不能”。
案例一 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4年8月,吴某向邱某租用一辆东风汽车,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了每个月的租金和租期,随后邱某将车交给吴某。然而到期结算后,吴某却以各种理由不交租金,至今吴某还拖欠租金30000多元。2017年灵山法院判决吴某支付邱某租金30740元。判决后吴某仍不履行义务,邱某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多次实地走访,并查询了吴某名下银行账户、车辆信息、房产信息等,都未能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吴某为了躲避执行,竟然玩起了失踪,连其家属都不知道他的踪迹。对此无钱无房无车又找不到人的情形,执行干警确实“执行不能”。
案例二 被执行人无收入来源,穷尽执行措施,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6年2月14日,朱某朋被朱某文伤害致死。当年的10月24日,灵山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文赔偿被害人朱某朋的法定继承人朱某明、黄某娟各项经济损失15.29元。2018年1月3日朱某明、黄某娟向灵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后,通过法院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以及走访当地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朱某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目前仍在服刑,没有收入来源。在穷尽各项执行措施后,执行法官依法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以上案件均是受各种客观条件的影响,如: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通过查银行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都无法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有的被执行人没有什么生活来源等情况,案件就处于“执行不能”的状态。
那么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通常法院怎么处理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目前法院对待“执行不能”案件处理的主要方式。执行案件被终本后并不意味着执行的结束。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时效的限制。同时法院也会进行查控,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也会依法恢复执行。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执行干警们从来没有放弃过,每过一段时间,他们就会再查一遍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一旦发现财产线索,将立即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