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目前“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发布会由省高院新闻发言人丁国华主持。会上,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王啸虎、执行局政委白国选分别就记者关心的“什么是案件终本”、“案件终本有什么程序”、“导致执行程序中涉案财产处置慢的原因”以及“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能够有效改变”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问:目前,工作生活中,听到有人民群众和当事人讲案件被“终本”了,请问终本是什么概念?案件终本有什么程序?
答:“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渊源:
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首次提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作了相关的规定。2015年,《适用民诉法解释》第519条,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自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办案中开始大量使用。2016年,为进一步解决在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出现的问题,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终本案件”的管理及救济途径等方面作出了完备的规定。
根据《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五大条件,否则不能启动终结程序。
一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1) 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2)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3) 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二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 禁止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 禁止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 禁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 禁止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 禁止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 禁止旅游、度假;
(7)禁止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禁止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禁止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0)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三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一)“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1) 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2)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3) 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4)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5)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6)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二)“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 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2) 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四 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执行法官要想结束本次执行案件,需要满足上述五大条件,否则不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还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综上来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法院不再执行申请人的案件,更不意味“老赖”不需要还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问: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的财产,因处置慢变现难,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快速实现。执行程序中涉案财产处置慢的原因是什么,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能够有效改变?
答:执行财产处置,是执行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涉案财产处置慢的问题,之前客观存在;除了涉案财产标的特别大、执行异议复议或异议之诉等特殊情况外,处置慢的主要原因是在财产评估和财产拍卖问题上。
长期以来,拍卖是交由拍卖公司来进行的,拍卖前,需对拍卖的财产交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价值评估,且都需当事人支付费用。环节和程序用时长,甚至有的当事人还不愿出相关费用。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司法拍卖应运而生。2017年3月1日起上线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确定网拍为主、其他拍卖为辅的原则,将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等5家平台作为首批网络服务提供者,把拍卖从小小的拍卖场推向了覆盖广阔的网络平台,公开透明,扩大了受众面、提高了溢价率、节约了佣金、克服了传统拍卖的许多弊端,加快了财产处置进度。
山西高院就规范网拍辅助工作专门出台了《关于全省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晋高法〔2017〕16号)、《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及服务方式管理的意见(试行)》(晋高法〔2017〕102号)两个文件,为规范全省法院网拍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确定起拍参考价是网拍的前提,传统方法是采取委托评估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形式。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明确了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多种方式;同时,对上述各种方式的操作方法、时限、标准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2018年12月10日,最高法院办公厅、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中国矿产业评估师协会、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联合研究制定印发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对采取委托评估的程序、时限、监督等进一步细化、明确。
上述规定、规范的制定出台和在全省法院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必将凸显依法规范财产起拍价值确定、网上开展拍卖工作、提高财产处置效率、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起着巨大作用。
责任编辑: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