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唯一住房”可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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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们可谓花样倍出。曾有这样一个失信被执行人,在2010年时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判决,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名下房屋之后他以被查封的房屋系其生活及抚养家属生活必需居住的房屋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和拍卖。法院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裁定支持了执行异议请求,中止了对其唯一住房的执行。就是这一纸裁定,让失信被执行人认为,欠钱不还房子也不会被拍卖,小日子照样可以过的优哉游哉。然而,这样继续赖账不还的“挡箭牌”,从2015年开始就没用了。法律做出了新的规定,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唯一住房”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照样能被执行。

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若有其它,可以满足生活必需标准的房屋时,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供执行。由此可推知,如果被执行人是老人,其子女名下有其它住房可满足生活需要,该“唯一住房”也是可以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的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其他扶养人名下有可供该被扶养人使用的住房,例如,被扶养人为老人的,还有其他子女;被扶养人是子女的,该子女除被执行人外还有其他可提供住房的监护人。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它房屋,致使目前将要执行的房屋成为其“唯一住房”,此时该“唯一住房”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转让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司法尊严和债权人的债权,此时法院可以不再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从而直接执行其“唯一住房”。被执行人做出的恶意转让财产的行为时间必须是在执行依据生效后,若是在此之前转让其它房屋依然可以算作是“唯一住房”。

即使不满足以上两点,但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明显超过最低生活需求,面积超过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过多,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后,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这样,失信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也可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任何手段、任何方法逃避执行,都将被法律戳破,不要再心存侥幸,一定要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杨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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