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因其减少纠纷发生、降低诉讼成本等优点而备受关注。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简称“赋强公证”),是指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法院强制执行承诺,经双方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机关依法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以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为执行依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也就是说,赋强公证不仅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而且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具有同样的强制执行效力。
对有诚信履约的债务人而言,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可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提高合同效率;对债权人而言,赋强公证的强制执行可以避免在合同争议发生时,将精力耗费在诉讼程序上,降低诉讼成本,进而达到“双赢”效果。
但是,一旦赋强公证申请执行超过了两年,债权人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护呢?近期,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相关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原告孙某称经李某介绍认识被告马某,马某称买房需要周转资金,故向孙某借款。2015年10月20日,孙某、马某前往北京市某公证处,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并赋予借款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借款协议书》约定:出借方孙某,借款方马某;借款数额: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利息:月息2%;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20日至2015年12月19日;付款方式:银行转账;还款方式:借款方应在2015年12月19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借款方有权提前还款,出借方也同意无条件接受借款方提前还款;违约责任:若借款方未能按期还款,每逾期一日,借款方自愿按未还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北京市某公证处于2015年10月20日出具《公证书》,证明申请人孙某、马某的签约行为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协议书上申请人的签字、手印均属实,自《借款协议书》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制作完成当日,即2015年10月20日,孙某通过其名下的银行卡向马某名下的卡号转账。
经询问,孙某称马某按照月息2%的标准给付了借期内两个月的利息,但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马某称认可孙某主张的借款事实,但因目前资金周转问题,无法及时偿还,愿意与孙某协商还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应按照约定还款。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转账记录等,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现借款期限已到,被告未能按时还款,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还款。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本金一百三十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原告按照此标准主张逾期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石景山法院判决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孙某借款本金一百三十万元整;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孙某逾期利息(以本金1 300 000元为基数,以月息2%为标准,自2015年12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法官提示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两年内申请执行。本案原告未能在两年内申请执行,故不能直接申请执行公证文书。但若超过两年,原告仍可诉讼维护权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是公证证明文书,法律赋予当事人享有凭生效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同时并不排斥当事人以同一诉讼标的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当事人具有选择权。当事人未选择依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并不丧失胜诉权或程序上的诉权。胜诉后,再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书即可。但法官还是提醒大家:牢记申请时限,及时维护权益!
责任编辑:董星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