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贯彻善意执行理念,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合理诉求得到及时有效处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上级法院对执行工作的要求,现就有关执行工作事项告知如下:
1.如何申请执行立案?
诉讼案件申请执行人可通过网上诉讼服务平台(www.hbdzfy.gov.cn)、“河北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及12368热线等渠道进行网上登记立案。非诉案件(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人无法通过线上平台进行立案,或因申请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等原因需及时立案的,可将相关材料邮寄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各县(市)区执行大队,并注明准确联系方式。
自1月24日起,债权人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按照申请执行时效中止处理。
2.如何提交财产线索、了解执行案件进展?
当事人有财产线索等材料需提交执行法官的,可通过“河北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交、告知,执行法官将在收到材料后及时反馈。
3.如何配合法院执行机构开展执行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若执行法官安排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办理相关事项,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请予积极配合。因紧急情况或者特殊原因,确需到执行机构现场办理执行事务或参与执行活动的,务必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法院进行体温检测。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应自觉接受登记、劝返,先行到医疗机构就医。
4.对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防疫企业或防疫人员如何开展执行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为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防疫企业的执行案件,优先立案、立即执行,切实加大执行力度。
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防疫企业为被执行人的,对已查封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允许被执行企业生产使用;被执行企业申请临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执行措施、修复信用的,依法支持其申请,为其恢复生产、获得信贷创造条件,但强制措施不影响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防疫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防疫工作的除外。
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控的专项资金、专门账号和专用物资,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是参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护人员的,暂缓采取执行措施。已经采取惩戒措施的,如对该医护人员的防疫工作产生影响的,可以经市中院执行局审批后予以解除。
5.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是否进入破产程序?
对主营业务良好且疫情发生前资金流正常,仅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资金困难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申请执行人申请其破产的,执行机构应严格审慎把握破产原因认定,不轻易进入“执转破”程序,倡导申请人与该类被执行人企业协商,通过分期付款、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共克时艰。
6.对确诊的被执行人如何执行?
对于被执行人为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执行案件,在对其财产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有效查控后,暂时中止执行。
7.受疫情影响逾期履行的,如何执行?
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导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和交付标的物等逾期,向法院请求予以延期的,一般应予准许。延缓期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由执行机构根据疫情防控的影响程度确定合理期限。
8.如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
实施财产查控措施一般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并最大限度减少线下查控活动。
9.被执行人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怎么办?
凡涉防控疫情需要的,执行机构将及时有效执行。其他情况,执行机构原则上不外出办案,特别是跨地区和跨省办案。要求采取冻结、查封、扣划等执行措施的,通过网上查控平台、执行指挥平台事项委托等途径进行,一般不进行线下查控。
10.财产处置相关工作是否继续进行?
执行机构需要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对应依法查明的待处置财产的权属状况、权利负担、占有使用、已知瑕疵、欠缴的税费和本次变价应缴税费的计算方法以及其他实际状况,应尽量通过网络查控、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网络专线等方式进行调查。通过上述途径无法调查清楚的,可暂停调查。
原则上应中止对待处置财产的现场调查,紧急情况确需进行现场调查的,经执行分局局长或执行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后进行,并做好执行人员的自身防护工作。现场勘查过程中,需要进行谈话固定证据的,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单兵设备等做好录音录像,并形成书面执行笔录。
对确需处置的不动产,以自行腾空为主,原则上暂停对不动产的强制腾空。
11.网络司法拍卖是否如期进行?
疫情防控期间,中止对被执行财产的现场评估和看样。已经在司法网拍平台发布拍卖、变卖公告并看样的,拍卖、变卖如期进行;已经在司法网拍平台发布拍卖、变卖公告但暂无法组织看样的,先行撤销拍卖、变卖。已拍卖成交,但因银行无法放款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缴纳尾款的,可向执行机构提出申请,执行机构可根据疫情防控的影响程度适当延长缴款期限。已拍卖成交且需现场交付、过户的,执行机构可根据疫情防控的影响程度适当推迟。
12.能否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如逃避执行,是否有制裁措施?
根据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防控疫情期间,各级法院不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采取拘留措施。拘留到期的,一般不再进行续拘。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经查证属实后,一律按法律规定从严处罚。
13.什么情况不认定为规避抗拒执行或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及时申报财产、腾空房产或有效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不认定为抗拒执行或规避执行行为。
充分尊重协助执行单位抗击疫情措施,不得违背协助执行单位抗击疫情的临时措施和制度要求其协助执行。协助义务人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及时履行协助义务的,不认定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行为。
14.什么情况下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疫情防控期间的新收执行实施案件,一般应慎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经核实已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无因疫情防控原因未申报财产且有能力履行而未履行的,应及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
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诊治等原因需要乘坐高铁、飞机的,可申请临时解除限制消费。
15.什么情况下将中止执行?
具体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裁定中止执行:
(1)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参加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的;(2)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参加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因被采取隔离措施而不能参加执行活动的;(3)当事人因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存在疫情而提出中止执行申请的;(4)对恢复原状、探视权、相邻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等特殊类型案件,疫情防控期间一般中止执行;(5)为有利于疫情防治,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
16.如何发放案款?
已经执行到位的案款,应当通过网银等线上转账方式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发放时需要当事人出具收据、收条的,一律通过移动微法院或邮寄的方式办理。
17.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如何进行救济?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或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或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反映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为畅通执行监督渠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可通过河北移动微法院、邮寄等方式提交异议申请书,或拨打电话反映情况,执行机构将统一登记、及时反馈。对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有其他执行问题需要信访反映的,也可以采取上述方式向市中院提交相关材料或致电询问。
18.当事人有涉执信访诉求如何反映?
广大群众的涉执信访诉求可以通过电话、信件、12368诉讼服务热线以及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等形式提出,我们将安排专人按照程序及时回复和解决。
责任编辑:田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