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锁北京法院破产审执协调机制 让破产审判“加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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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锁北京法院破产审执协调机制 让破产审判“加速度”

当前,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时涉及大量破产审判与执行部门交叉处理事项,在缺乏立法顶层设计的情况下,审执部门的协调衔接直接影响管理人办理破产的时间和成本。

为了进一步增强破产审判与执行部门的工作合力,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便利度,提高办理破产效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发布《关于加强破产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通知》,从接管债务人企业、办理财产解封、查询和处置企业财产、解除企业信用惩戒措施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审执联动机制,为破产审判提速增效提供司法保障。下面,由小编带着大家一起来“解锁”新机制吧。

债务人有关人员不配合破产清算,管理人无法推进程序,怎么办?

实践中,部分债务人企业人员因各种原因拒不提交相关资料和财产,阻碍破产程序进行。对此,北京法院推出了“保全+罚款+建议追责”的司法“组合拳”,即破产审判部门可以根据管理人申请,裁定保全债务人财产、账簿、企业登记事项等,执行部门在立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协助执行;对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罚款金额予以明确,即债务人拒不向人民法院、管理人移交相关资料和财产的,法院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万以下的罚款,执行部门协助执行;对于债务人以在经营过程中未设立完整账簿、账簿丢失为由拖延或拒绝移交的,破产审判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建议财政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如何进一步提升管理人解除企业财产保全措施效率?

根据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针对实践中管理人申请解封需要多头协商的问题,北京法院明确两个部门解除保全的不同情形。即保全裁定系审判部门作出的,审判部门应在收到管理人解封申请后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并送交执行部门执行。执行部门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收到解封申请后十五日内解除措施;或者根据破产审判部门的要求,出具函件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置权交破产审判部门,降低管理人与法院、审执之间的个案沟通成本,提升办理破产效率。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可以申请由执行部门对债务人企业财产继续进行司法处置吗?

依照破产法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管理人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但是实践中,也存在需要由执行部门协助处置的情形。北京法院进一步完善委托处置措施,明确管理人申请由执行部门继续进行司法处置的,应先向破产审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破产审判部门依法委托执行部门进行财产处置,执行部门应予配合。

债务人企业名下的京牌小客车如何加速处置?

为了进一步扩大京牌小客车的流转渠道,提高财产流通率,管理人可以申请破产审判部门委托执行部门对企业名下的京牌小客车进行司法处置,执行部门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办理,助力解决破产程序中京牌小客车流转难的问题。

如果债务人企业人员希望解除信用惩戒措施的,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对于主动申请破产、配合推进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企业,企业相关人员书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经管理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可以解除相关人员限制消费措施,执行部门应予以协助。此举对于鼓励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积极配合管理人接管,减少办理破产时间和成本亦具有积极意义。

责任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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