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中,中央财政预算用于动物防疫专项补助的经费能保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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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养殖公司因民事纠纷被法院冻结相关财产,其中中央财政预算用于对动物疫病的防控补助是否属于可保全的财产范围产生争议。法院该不该解除对该项补助经费的保全?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件回放:

   2019年3月20日,某饲料公司诉某养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浦口法院依法受理。后经某饲料公司申请,浦口法院民事裁定冻结某养殖公司银行账户3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某养殖公司所在地农业农村局暂停支付防疫补助经费360万元。

  利害关系人农业农村局向浦口法院提出异议称:裁定采取的财产保全范围超额,且保全的“补偿款”的性质属于“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政府拨付的动物防疫等专项资金,不是某养殖公司自有资金或到期应得利益,故请求依法解除协助执行。

  法院裁定浦口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解除对农业农村局暂停支付某养殖公司补助经费的保全措施。某饲料公司不服,向南京中院申请复议。南京中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执行裁定。

  南京中院执行裁判庭陈树年:对动物防疫专项补助经费为什么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确认的党费账户、工会账户、社保账户、下岗职工生活保障金等特殊用途资金不得冻结。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并未明确对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但我们认为该类补助经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捕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其用途具有专属性,并非是某养殖公司自有资金或到期应得利益。在发生大面积猪瘟特定情形下,该专项资金若不及时补助到位用于无害化处理,瘟疫将得不到彻底根除。因此,该类资金不得冻结。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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