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执行追加,让被执行人既跑不了和尚也跑不了庙,最大限度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助力维护司法权威与尊严。当事人小明与某家具分公司的案件进入了执行阶段,却面临被执行人某家具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接下来该怎么办?
今天对该案件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执行追加”的一些场景进行了汇总,以问答题的形式展示出来,若这些问题答对了,关于“执行追加”就明白的差不多了。
小明与某家具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过仲裁和法院判决,该分公司应当给付小明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3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小明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20年1月5日予以立案。但是执行过程中,经过各种查控,被执行人分公司均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公司也已经停止营业了。
案件还有执行转机吗?
有,而且可能不止一种。
小明可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总公司某家具公司吗?
可以。因被执行人是某家具公司北京分公司,小明可直接申请追加其总公司即某家具公司,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共同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成功追加总公司后,经查询,总公司也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但是总公司在各地还有很多其他的分公司,小明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其他分公司财产吗?
可以,而且无需通过追加程序,可以直接执行分公司财产。
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五条: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经过执行公司财产,小明的债权还是没有得到全面受偿。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某家具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日,注册资本800万元,股东A、B、C、D各实缴200万元,缴纳时间为2010年3月1日,但工商档案里仅有股东C、D的验资报告,未发现股东A、B的出资证明,而且股东B已经在2018年将自己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新的股东E。
小明能否以股东A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申请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果经调查核实,股东A确实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法院可以追加股东A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核实,股东B也没有足额缴纳出资,但其已经将股权转让,小明还可以申请追加股东B吗?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调查,股东C虽然足额缴纳了出资,也有验资报告佐证,但通过查询其向公司注资的账户,发现股东C在注资次日就将注资款200万元全数又转回到自己个人名下账户。此时,小明能够以什么名义追加股东C为被执行人呢?
小明可以以股东C抽逃出资为由申请追加股东C。
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淘汰落后产能,被执行人某家具公司在2018年12月被责令关闭,但经调查,其所有生产设备均被股东D运往外地,另立新厂进行经营,未支付某家具公司设备款。此时,小明能够以什么理由追加股东D为被执行人呢?
小明可以以被执行人被责令关闭后,其股东D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申请追加股东D为被执行人,在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过查询某家具公司工商档案,又发现在2019年5月,股东A、C、D也将自己所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股东E,至此,公司的股东变更为股东E一人。
小明可以申请追加股东E吗?
公司的股东变更为股东E一人之后,公司类型就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此时,如果股东E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话,小明申请追加股东E,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执行过程中,某家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某来到法院,称其个人名下有一辆车,正在自行出售,如三个月内仍卖不出去,同意法院将该车辆拍卖或执行其个人名下存款20万元,用以代偿家具公司仍欠付小明的案款,法院对此作了笔录。三个月后,甲某并未代家具公司偿还债务。
小明可否申请追加甲某为被执行人?
可以。因甲某在执行过程中书面向法院承诺自愿以其名下车辆或20万元存款为限代被执行人履行相应债务,那么,在甲某未履行承诺时,小明可以申请追加甲某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假设股东E能够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小明未能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条追加股东E。但是小明发现,某家具公司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居然办理了注销登记,公司清算报告中记载无未清偿债务。
小明此时可以申请追加谁为被执行人?理由是什么?
小明可以申请追加股东E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因是股东E明知公司有未清偿债务,却进行虚假清算,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应当视为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此时可以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明发现,某家具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公司清算报告中记载,第三人乙某自认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公司有未清偿债务,其自愿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小明能够以此为由申请追加乙某为被执行人吗?
可以。如果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小明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乙某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就是被执行人为法人类案件,在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时,京小槌为您支的招。只要您的案件符合其中任意情形,就可以申请追加相关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责任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