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终本”法院就不管了? 法官:当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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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有时候会听到一个词儿叫做“终本”。那么,什么是“终本”,“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做些什么呢?执行法官对“终本”案件又有什么高招?针对大家关心的问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杨齐和许新歌携手“京法巡回讲堂”,以执行“终本”那些事儿为主题,开展普法“云课堂”。

活动中,法官助理杨齐首先从“终本”的基本含义入手,对进入“终本”程序的法定条件、“终本”案件的处理原因和措施等内容进行展开,针对相关法律规定作详细释法解释。

什么是“终本”?

“终本”指的是执行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这两类案件,执行法官依照法律规定,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方式。

为什么要“终本”?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支付宝账户、财付通账户、公积金账户等财产登记信息。

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然能够查到财产,但是该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在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后,仍无结果。此时,人民法院会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谢某与马某于2016年9月发生交通事故,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马某赔偿谢某34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官经过调查,发现马某名下无房、无车、银行账户中无存款,也未查到马某名下有其他形式的财产登记信息。

在向村委会调查后了解到,马某正在监狱服刑,妻子没有收入来源,家中还有两个正在上学的孩子,家庭生活困难,村里已经考虑将马某家申请为贫困户。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马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会依法裁定,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什么叫财产不能处置

《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四条,所谓财产不能处置,指的是:(1)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2)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终本后,法院就不管了吗?当然不是!

终本只是暂时终结案件的执行,并没有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终本”后,法院对“老赖”采取的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仍然有效。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让案件重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终本”后,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的,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因此,“终本”不是执行案件的终结,更不是对“老赖”的放纵,在“老赖”履行义务之前,法院会追究到底!

终本后申请人可以做什么?

全方位查找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

例如:被执行人的实际居住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所在位置;被执行人出租自己名下的车辆、房屋等财产获取的收益;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逃避执行的行为等。

对于申请执行人无法自行调取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委托律师调查与执行相关的证据资料。

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的,及时向执行法官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核查属实,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人在与被执行人的民事往来中,对被执行人的生活状况、经济状况有一定了解,申请人积极提供线索,能够使执行法官有针对性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迅速、有效地办理执行案件。

了解了关于“终本”案件的法律规范和法律适用,法官助理许新歌用实际案例,为大家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李某与黄某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李某完成某处大楼的外墙GRC装饰工程后,黄某给付李某工程款22万元。
工程完成,黄某陆续给付5.1万元后,剩余工程款一直未付。

李某多次催要无果,一纸诉状将黄某诉至法院。房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黄某给付李某剩余工程款16.9万元。

判决生效后,黄某一直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于是,李某到房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调查后,发现黄某下落不明,名下也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而且,申请人李某也不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随后,申请人李某发现,黄某经常在朋友圈发装修工程情况,并且从朋友处了解到,黄某经常变换收款账户。李某将这一线索及时提供给执行法官,并申请恢复执行。

法官依法核实线索后,通过各种方法依旧无法联系黄某,后来通过仔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黄某名下银行账户很多,但余额很少。

法官立即前往银行对黄某银行账户进行详细查询,发现黄某在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后,银行流水显著增多,每次资金流入银行账户后就被立即转出,有转移、隐藏财产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通过梳理案件,法官发现与黄某有牵连的还有四件终本执行案件,这五起牵连案件引起法官的警觉。法官一方面积极引导申请人李某进行刑事自诉,另一方面及时主动约谈被执行人黄某,告知其已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并向其陈述危害,督促其尽快还款,否则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约谈后,黄某分别与五起案件的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及时向法院缴纳了执行案款。至此,五件终本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李某因疲劳驾驶误闯了红灯,撞到了殷某,造成殷某重伤。

医院诊断结果显示,殷某胸椎骨折脱位并高位截瘫、闭合性胸外伤、双侧胸腔闭式引流术后、多发肋骨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殷某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0%,并且需要完全护理依赖。

伤情稳定后,殷某将李某诉至房山法院,房山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李某赔偿殷某各项损失共计43万元,并于每年11月16日前给付殷某护理费36500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并未依生效的判决书履行义务,殷某多次讨要无果后,向房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到案件后,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但李某表示无力偿还。经过查询,李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而且他暂时无工作,没有收入来源,案件最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随后,在执行法官某次例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某的财产时,突然发现被执行人李某的一张银行卡里有十三万余额。法官随即前往银行对账户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该账户为李某的公积金账户,每月都有进账,按工资比例计算,被执行人李某每月工资高达两万,完全有能力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案件随机恢复执行,经过法官的反复沟通,李某最终全部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案件到此全部执行完毕。

田某驾驶中型普通货车与骑自行车的蔡某相撞,造成蔡某死亡,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田某弃车逃逸,于一年后被抓获。

经房山区交通支队认定,田某承担全部责任。房山法院审理后,判决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田某的家人邓某、邓某凤、邓某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

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邓某、邓某凤、邓某龙向房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某给付赔偿款。

执行过程中,房山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田某正在监狱服刑,且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房山法院依法受理。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官调查走访发现,田某年岁已高,无劳动能力,确实没有赔偿能力。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田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但是,本案属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并且申请人家庭条件也很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法院决定给予其司法救助金,最终帮助申请人摆脱家庭生活困境。

责任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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