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中,科学化、规范化的使用执行和解,有利于确保特殊时期、特殊条件下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为更好的指导当事人正确适用执行和解制度,推进执源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6月17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线上召开执行和解典型案件新闻通报会,对该院近三年执行和解类案件在适用中的特点和问题进行了总结,并作出相应的法律提示。
执行和解是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的一种制度。
2017至2019年度,房山法院以执行和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共计1295件。通过调研分析,执行和解在适用中有内容灵活、便于履行;方式缓和、利于共赢等特点,但也存在一些“和而不解”的现象。
据房山法院介绍,当事人在适用执行和解制度时主要存在五大问题:一是未能区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二是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不规范,对履行方式和期限不确定、对履行标的不明确等;三是不清楚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四是不了解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后果;五是未能区分执行和解协议与原生效法律文书之间的关系。
特别注意的是,在执行实践中,存在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的情况。对于这种不按约定履行的行为,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被执行人来说如果假借执行和解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的法院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针对调研发现的问题,房山法院从不同的主体出发,给出了相应的风险提示和防范建议: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要规范,约定内容要详细,最好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
2、申请执行人要合理评估执行和解的条件,防止被执行人拖延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要及时救济;
3、被执行人要珍惜申请人的合理“让步”,按照约定全面、及时履行义务;
4、担保人更要评估自身财产情况,知悉相应的法律后果。
通报会上,房山法院选取三起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以引导当事人科学化、规范化的使用执行和解制度,从源头预防相关纠纷的产生,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相关利益。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中,执行和解作为一种柔性的执行措施,大大减少了特殊时期、特殊条件下强制措施的适用,房山法院将继续坚持善意执行和文明执行的理念,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为加快复工复产提供有力支持和坚实的司法保障,从而进一步推进执源治理工作深入开展,营造褒扬守信的社会氛围。
执行和解典型案例
一、“放水养鱼”巧执行,民生案件促共赢
基本案情
胡某等10人系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辛苦一年多却因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而拿不回工资。该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出具《欠款凭证》,证明其拖欠10名员工工资及各项补助费用共计330万余元。2018年1月15日,胡某等人向房山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并发出支付令,支付令生效后,胡某等人向房山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承办法官迅速熟悉案情,经查,10名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在职员工,该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濒临破产。承办法官在约谈双方当事人后了解到公司负责人与员工关系不错,并且公司主动报告名下有241万元的到期债权。但若将这241万元全部发给员工,公司仍是零资产,很有可能要申报破产。执行法官经过深思熟虑并在多方工作后,采取了“放水养鱼”的方法,员工和公司各让一步,相互体谅。最终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10名申请人自愿先领取一半工资款,其余钱款用来支持公司继续经营,同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诺剩余工资会在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员工。目前该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而且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将剩余款项全部给清。
法官提示
面对公司的经营困境和员工的生活困难,执行法官通过反复沟通,引导双方当事人相互体谅,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双方对债务的履行方式进行了灵活变更,既解决了申请执行人目前的实际生活困难,又救活了公司,同时也避免了职工下岗,达到了互利共生的纠纷解决效果。
因此,在符合执行和解条件的案件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最好能和平解决争议,通过适当的“让步”来缓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
二、和解协议未履行,申请恢复终得偿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6日,原告徐某和被告黄某签订了《果园转让合同书》,双方约定徐某将承包地上的2000株芒果树以十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黄某,并对付款方式及收回果园的条件进行了说明。合同签订后不久,被告黄某就擅自将承包地上的芒果树全部砍掉,改种了其他树木。后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果园转让合同书》,并限黄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清除承包地上的附着物。
2011年5月,徐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官了解到,由于果树的种植和移栽受土壤和温度等客观因素影响较大,如果强制执行,则会加大被执行人的损失,当事人对此情况也表示认可。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申请人徐某同意被执行人黄某延期一年来清除地上的附着物,同时黄某给徐某支付一年的土地使用费2万元。随后,徐某撤回了执行申请。一年后,在符合清除的条件后,黄某仍然未按照和解协议清除承包地上的附着物。申请人徐某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黄某不配合法院的工作,最终法院将黄某在徐某承包地上的附着物强制清除。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提示
在执行程序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积极履行义务。
本案中,申请人徐某和被执行人黄某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黄某未按和解协议清除附着物,申请人徐某则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此提示,执行和解不是逃避执行的合理说辞,被执行人理应讲诚信、守诺言,如果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
三、私下和解撤申请,未能履行后悔迟
基本案情
2013年,被执行人张某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便向申请人王某借款70万元。后由于经营不善,张某未能如期还款,王某经多次讨要无果后便将张某诉至法院,经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张某需在三个月内偿还王某70万元,由于两人是好友关系,王某放弃了相应的利息,但张某还是迟迟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王某于2014年1月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有一处房产可供执行,便立即对该处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2014年5月30日,申请人王某出于哥们儿情义私下与被执行人张某达成和解,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张某在两年内,即2016年5月29日之前分三期偿还70万元欠款。协议签订后,申请人王某便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同时要求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的一切强制措施。在法院释明相关法律后果后,申请人王某仍然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按照法律规定,此案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2020年3月份,由于被执行人张某一直未按双方私下签订的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王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张某对履行时效提出执行异议,经执行裁判部门审查后,裁定此案不予执行。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本案中,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私下达成执行和解,且未告知法院,只能在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且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四年后,申请人王某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由于已过两年的申请时效,此案最终被裁定不予执行。
法官提示
执行和解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院将双方的和解内容记入笔录,再由双方签名盖章;另一种是双方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再提交法院审查和认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为执行外和解,只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法院在此提示,执行和解最好在法院主持下进行。此外,申请人撤回申请后要恢复执行的,一定要注意时效,要在法律规定的两年时效内及时申请恢复。
责任编辑: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