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欠债,法院能强制执行我和丈夫共有的房子吗?

强制执行516字数 643阅读模式

  近日,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外人(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案件。

  案情简介

吴某向樊某、张某等多人借款,后未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由吴某及其儿子周某共同偿还欠款。吴某及周某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宣威法院对执行人周某与妻子李某共同共有的房屋进行查封、拍卖,周某的妻子李某(案外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理由是:现被宣威市人民法院查封、拍卖的房屋系李某与被执行人周某婚后共同建盖。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欠款是婆婆吴某个人的借款,与自己及周某无关。请求撤销要求自己迁出该房屋的公告并裁定拍卖无效。

  法院查封、拍卖是否合法?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否应该支持?房子拍卖之后,儿媳的权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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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所以,法院有权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所以,查封被执行人周某与异议人李某共有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异议人的申请请求不能成立。

  关于异议人李某提出周某未参与借款,也未参与法院组织的调解,请求撤销调解书的主张,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异议人李某的异议申请。

  李某是房屋的共有人,其不能阻止法院对房屋的拍卖执行措施,但可以参与分割拍卖所得款项。

责任编辑:任喆